一婦遇事故引出兩“丈夫”——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問題

○費尤祥 周 婷

2018年7月21日,在盱眙縣某街道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中年婦女白紅被一輛小轎車撞倒,盱眙公安局交警大隊接警後立刻出警,並將白紅急送醫院搶救。當時出警的民警根據傷者身上攜帶的手機上顯示的“兒子”電話號碼,給傷者兒子小木打電話,告知他母親出車禍受傷已經送醫院搶救,但小木接完電話後對民警說,請與她家裡人聯繫。民警一頭霧水,傷者兒子怎麼說出這樣的話?後幾經周折聯繫上白紅丈夫戚力,戚力聽到消息後趕到醫院,但搶救幾日後白紅還是因傷勢嚴重不治身亡。戚力根據農村風俗在家給白紅辦了喪事。之後,戚力拿著戶口本、結婚證等到交警隊商談白紅死亡賠償事宜,但承辦交警告訴他,一個名叫大木的人以白紅的丈夫身份也來商談向交通肇事方索賠事宜,這是怎麼回事呢?

大木說,他與白紅於1984年相識,1985年3月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1986年4月生育一子小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系合法的事實婚姻關係。在1993年至2014年期間,因白紅離家出走,不盡撫養子女的義務等,大木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因種種原因撤回起訴,大木與白紅之間婚姻關係一直未解除。而戚力說,1993年白紅離家後,就和他共同生活,並於1996年9月24日生育一女戚茜。2015年9月14日,戚力與白紅領取了結婚證。

因白紅系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有一筆幾十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白紅與大木所生的兒子小木和白紅與戚力所生女兒戚茜,作為白紅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白紅的死亡賠償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大木與戚力能否享受,需要法院依法裁判。為此,大木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宣告戚力與白紅的婚姻無效。

作為被告的戚力在法庭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大木的訴請,他的理由為:一是被告與白紅領取的結婚證及辦理的戶籍證明系合法有效的,且被告是在白紅與原告被盱眙縣法院判決離婚後才領取的結婚證,白紅當時對他說,她已經與大木離婚,故被告與白紅領取結婚證時並不知道白紅與原告並未解除婚姻關係。二是被告和白紅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是知情的,不存在原告陳述的找不到白紅的情形。第三,因為白紅髮生交通事故涉及損害賠償,原告才提出重婚的事實,在白紅髮生交通事故在醫院搶救時原告並未第一時間照顧,連他的兒子都表示不問,叫交警找我。原告的行為明顯有違公序良俗。現白紅已經死亡,原告無權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本案事實及證據,承辦法官認定如下:原告大木與白紅於1984年經人介紹相識相戀,1985年3月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1986年原告與白紅生育一子,取名小木。原告與白紅共同生活期間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1991年12月17日,白紅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要求與原告大木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和好。1992年6月25日,白紅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要求與大木離婚,1992年10月8日,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後原告大木不服法院離婚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1993年3月29日,市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原告與白紅經該院調解,雙方自願和好。1993年5月23日,原告和白紅領取了上述民事調解書。

1993年白紅與原告發生矛盾後便離家出走與被告共同生活。1996年9月24日,被告和白紅生育一女,取名戚茜。2013年2月25日,被告和白紅在縣民政局申請補領了結婚證;2013年6月4日,被告和白紅在縣民政局登記離婚;2015年9月14日,被告和白紅在縣民政局再次登記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

在被告和白紅共同生活期間,2013年6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白紅離婚,後原告撤回起訴。2014年3月4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白紅離婚,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2018年7月21日,白紅與案外人夏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後死亡,該起交通事故經盱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雙方各負同等責任。後,原被告就白紅死亡賠償事宜發生矛盾,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此案有三個爭議焦點:一個是白紅與被告戚力登記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另一個是,如果構成重婚,原告能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身份就白紅與被告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第三是白紅死亡的事實是否導致重婚情形消失?如果導致,原告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持?

爭議焦點之一,白紅與被告戚力登記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法院認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案中,白紅與原告在1985年3月舉行結婚儀式,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婚後白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和原告解除婚姻關係,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但經市中院二審調解,雙方自願和好,故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並未解除,白紅和原告依舊是合法夫妻。但白紅在其與原告未解除合法婚姻關係的同時即離家出走與被告共同生活,生育一女,並領取結婚證,其行為構成重婚。被告辯稱其並不知道白紅與原告並未離婚,故其與白紅的婚姻並不構成重婚,法院對於其上述辯稱不予採信,理由為:被告對白紅與原告有無離婚是否知情並不能阻礙白紅與其登記結婚的行為已經構成重婚的認定。

爭議焦點之二,如果構成重婚,原告能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身份就白紅與被告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姻當事人及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有權以重婚為由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本案中,白紅與被告登記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原告作為與白紅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法院就白紅和被告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

爭議焦點之三,白紅死亡的事實是否導致重婚情形消失?如果導致,原告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持?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白紅於2018年7月21日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2019年1月24日原告作為生存一方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未超過上述一年的期限,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法律規定是對婚姻無效阻卻事由的規定,但是並未對阻卻事由進行明確規定,應當理解為阻卻事由僅適用於未達到法定婚齡、疾病婚這兩種相對無效婚姻的情況,並不適用於近親婚、重婚這兩種絕對無效婚姻的情況。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有悖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重婚事實一旦發生,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絕對無效,從性質上不應存在阻卻事由,產生從違法到合法轉化的問題。因此,即使申請時重婚情形已經消失,在後的婚姻也應被宣告無效。故,雖然原告申請宣告白紅與被告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時,作為合法婚姻配偶一方的白紅已經死亡,導致重婚情形消失,但原告的宣告申請仍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白紅與被告戚力的婚姻無效。(本文所涉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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