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從美國律師的社會形象講起

江平:從美國律師的社會形象講起

江平教授

坦率說來,從教四十多年,講臺上是不害怕的,但平生大概這堂課是我準備最充分的一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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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律師的社會形象講起

為什麼要從美國律師的社會形象講起呢?

因為我到美國去了以後,感覺到美國律師受人們羨慕的程度和美國律師在社會上受人尊重的程度看起來有一些差別,有些反差,或者說反差相當大。

看起來社會上的職業,有的很受人羨慕,或者人們在選擇職業的時侯放在最先的地位來選擇。但是,這樣一個職業並不一定在社會上就得到人們更大的尊重。

因此,受羨慕的和受尊重的這個差別引起了人們很大的關注。

有的很受人尊重但不見得人們都願意去做,比如說美國的神職人員。大概美國很少有人願意來考神學院,神父、牧師,恐怕也不是很多人願意來當的。

但是,對於律師來說,恰恰相反。律師這個職業,大家都知道在美國確實是非常熱門;人們考法律專業,已經成了第一個選擇。也就是說,它的收入之高超過了總統。

這一點確實令許多人羨慕。但是,美國律師的形象在社會上並不很高,或者說它是一個相當大的負面形象。這個反差可能正好跟神父相反。神父沒人願意去當,但是當了之後,人們對他的評價很高,很尊重。

再拿醫生來比:在美國,醫生的待遇跟律師差不多,或者僅次於律師了,醫生的社會羨慕度和他受社會的尊重度也是屬於比較正常的。人們也願意來從事這個職業,而且這個職業在社會上受到了比較大的尊重。

這樣的話,我們就可以看出來,在美國,律師這個職業的社會評價和它受羨慕的程度成了一個反比,人們說它是個反差很大的職業。

美國有一個笑話說:一位醫生、一位教師、一位律師死後到了天堂,等待分配住處。聖·彼得分給了醫生一套充滿陽光的房間;分給教師一套別墅;分給律師是一棟大廈,而且有許多舞女在為之緩歌慢舞淺唱低吟。

醫生和教師都不服氣,就找到聖·彼得,說為什麼給律師這麼好的待遇,而給我們的比他還要差呢?聖·彼得回答說,物以稀為貴嘛,他是第一個到天堂來的律師,當然要住得好一點啦。

我想,律師能夠升入天堂的,在美國人看來是寥寥無幾的。醫生和教師因為進人天堂的太多了,所以拿到一般的東西也就可以了。

這樣的一個比喻說明了一個什麼問題?說明作為一個律師,人們對他的評價或者對他的挖苦是比較多的。當然,嚴格說來,律師本身帶著很大的困難。

職業形象是由執業群體的一言一行形成的,將來我國律師給人的職業形象是什麼,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們現在看到法官的、公安的、工商管理人員的形象,或者其他的某一個職業的形象,腦中會是一個什麼看法呢?

我想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首先離不開他的職業。如果一個職業形象已經被社會否認,那麼,我們在從事這個職業時,就不會感到有多大的光榮。

只有我們從事的職業的形象光榮,我們每一個人才會有光榮的感覺。

在這一點上,我覺得中國今天到了需要很好樹立律師職業形象的時候了。而這樣的一個形象要靠每一個律師自身的作為和表率來給社會答案,答案是我們自己寫出來的。

當然,社會的形象、職業的形象並不完全等於你個人的形象。美國雖然總的律師形象不好,但是個別律師光輝的形象也不在少數。我們在美國各地,感覺到林肯的形象是非常高大的。林肯的高大的形象,一半是他的總統的形象,一半是他的律師形象。

正是因為他作為律師,掌握著法律正義的寶劍,才能夠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敢於廢除農奴制度。

我之所以從美國律師形象談起,就是希望中國的律師,能夠以建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為第一目的。

2

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的講話

馬哈蒂爾在一次國際會議上說,世界上誰是最能夠管理政府的人呢?他認為是醫生而不是律師!

馬哈蒂爾對他的話也作了一番解釋。他說:醫生治病的方法就是先把現象拿出來,病狀找出來了,然後通過化驗、診斷,通過各種的辦法找出病因。然後開出一個藥方來解決這個病,再看他的效果如何。如果效果不好,就要採用另外的藥方來解決。

治國和治病是一個道理。治國也需要先把它的問題提出來,然後通過各種辦法,分析問題,最後解決它。

而律師呢?律師是拿了人家的錢以後,首先肯定他是沒罪,按無罪辯護,於是他找出各種的理由來說明他沒有罪。所以,律師是先有一個當事人給他的任務,目的,然後為了服務於這個目的,再來找證據證明。

當然,他說的話也不能說一點道理都沒有。

從美國的歷史上來看,擔任總統的42位裡面有21位是律師出身,你不能夠說律師不會治國吧。

起草美國憲法的55位先賢裡面,有30位是律師。在美國憲法最後的文本上簽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師。在美國有參眾兩院裡,1/3以上的議員都曾經從事過律師工作。

因此,說律師不會治國是絕對片面的。我們所說的法律,我常常給學生講,應該是治國之語。我們現在講依法治國,那法律不是治國之語是什麼呢?

如果從過去的歷史看,法學本身也是一個治國之學。作為一個學法律的人,自身學的不僅僅是服務之道,而且應該是治國之道。

一個國家真正掌握治國之道的,應該是學文科的。學經濟的人不來掌握經濟、不來領導經濟,學政治的不來領導政治,學法律的不來以法治國,那怎麼行呢?

對於我們年輕的律師,對於我們以後學政治、學法律的人來說,應該是他們負起治國之道的責任來。

但是,馬哈蒂爾的話不得不讓我們想起他的話裡邊有很值得我們深思的一個道理。

這個道理是什麼呢?就是我剛才講的,律師往往講的是服務之道,律師不一定能夠掌握治國之道。而治國之道和服務之道既有它相同的一面,或者交叉的一面,也有它很不一樣的一面。

由此我就想到,在美國如果要想做一個名律師的話,我看可能有兩種:

一種名律師是,事實上是白的東西,大家都說它是黑的,而我們律師就能夠最後說服大家它是白的。本來是白的東西,但社會上都說它是黑的,受了不白之冤,那麼我們律師敢於出來面對著真理,恢復它的本來面目。

一個人本來無罪,大家都說他有罪,最後律師就證明他無罪,給了社會以公平、正義,那麼這樣的律師出名了。

第二種呢?是本來是白的東西,大家也都認為是白的東西,可是律師就能夠證明它是黑的。最後說服了大家,都認為它是黑的了,甚至說服了法官也認為它是黑的了。

我看這個律師也了不起。應該說從律師之道來說,這兩種都是名律師:第一種是治國之道的名律師,他能夠將公平、正義還給社會;第二種是服務之道的名律師,我請了這種律師,真能夠把黑的說成白的,那真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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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夥企業法的制定想到的

在起草過程中,大家說,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現在有不少是合夥的,也收了很多的費,能不能把他們也列入企業的範圍?

但是,最後大家認為不能把他們看作是企業。雖然在現在合夥企業法的附則裡面,最後有一句話就是律師、醫生、會計師這樣一些合夥事務所,可以參考有關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這裡實際上說明了一個什麼問題呢?我想,說明絕不能把律師事務所看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這是個絕對不能混淆的界限。

也就是說,這不僅僅是個註冊的問題,也不是一個拿什麼樣執照的問題,也不是說組織形式或者其他問題。

一個基本的觀念必須非常明確,就是律師本身雖然他也收費,但是他終究不等同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即使他賺的錢可能比一個企業要多得多。從這一點來說,我覺得我們律師職業的性質應該明確。

4

從雙重人格談起

我開始講羅馬法的時候,很多人不知道,社會上有人問我講什麼,我說講羅馬法。他們說怎麼你們賣騾子、賣馬都有法了?

在羅馬法裡,講主體的時候,用了一個“人”字。其實,在大陸法國家,一切都叫“人”。民事主體就是“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債權人、債務人。

“人”字在羅馬法裡就是一個面具的意思。作為社會中的人,大概就像一個人有多重面具一樣。

比如你在家庭裡面,你可能是父親,同時又是兒子,又是孫子,同時又是丈夫。在經濟活動裡:你可能在這個地方是債權人,在另外一個地方是債務人;可能在這個地方是侵權人,在另外一個地方又變成了受害人。

我覺得這個字用得很好。羅馬時代,沒有很多的詞彙在法律上來表示,但是,用了面具這樣一個概念來表示“人”。就好像我們的京劇舞臺上,生、旦、淨、末、醜,每一個人都有一個臉譜,一種臉譜代表了一種人一樣。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法律的大舞臺上,每一個人只不過是一定的角色。

但是,我今天講到的律師的雙重人格,並不是社會活動裡、法律關係中的多重人格,而是我們律師自身的某種多重人格。

我為什麼要講這個問題呢?

因為我接觸到的一些律師,我覺得他們變化很快。我現在在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也擔任仲裁員,我們幾個老仲裁員談起來,覺得有一些仲裁員同時也是律師,今天在這個地方爭論得面紅耳赤,說這個問題應該這麼來解釋,到了明天,作為另外一個角色爭論時,同樣的一個法律條文又作了另外的解釋了。

對於我們來說,是實用主義地來對待法律呢,還是依照法律的真正精神來理解法律?

我們可以說法律的技巧就在於,能夠在眾多的法律、判例裡面尋找一個最有利於你的東西,我想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本身的衝突,法律之間的夾縫和空隙,法律之間的矛盾所造成的。

有些國家培養律師就是培養運用法律的技巧,看誰運用得最熟練、最巧妙、最天衣無縫、最能讓法官信服。

如果單純把法律當成一種職業技巧來學習,我們完全可以說就是要把法律變成更適合於你的目的。

律師手裡沒有權,他靠是的什麼,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韌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權威,靠法律裡面體現的真理。

律師的優勢在哪裡?是靠法律給你享有其他代理人不享有的權利呢;還是應該靠你所掌握的法律中的一些精神,和你所知道的法律的知識和經驗呢?

最後大家一致認為,律師應該靠的是這個優勢,而不能靠法律保護你的特殊權利的優勢。

我想這個問題回答起來既簡單又困難。

如果說簡單的話,可以說律師的優勢就在於他懂法律,其他的人沒有像你這樣學過這麼多的法律,當然沒有你這樣的優勢。

那麼是不是一個人懂了很多的法律知識就能夠成為一個好的律師?我看也不見得。

作為一個好的律師應具備兩個“感”:一個是使命感,一個是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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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前總統卡特的一句話想到的

我們知道卡特曾經說過一句話,這句話幾乎被每一本論述美國律師制度的書所採用。

他說:我們擁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師,但不能說我們擁有的正義最多。這話出自一個美國總統之口,應該說敢於揭露自己的不足吧。我想,美國人自己都承認,律師多並不表示正義和公平就多。

這句話對我們也有很大的啟發。前車之覆,後車之鑑。

我們是不是將來有越來越多的律師,隨之而來的就是有越來越多的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呢?

我們的律師制度,如果從1978年、1979年恢復時算起,比美國的200多年少多了。更不用說有些國家更早了。

那麼,美國為何對於律師有這樣的一些不好的評價呢?主要是它的收費昂貴,貪婪近利,缺乏誠實,人多為患,自私自利,不為當事人著想。

我想,這一點值得我們深思。律師本身,並不在有多高的學位,並不是說博士或者碩士學位,一定是律師追求的目標。

對於律師來說,無非是從兩個質上看,一個是素質,一個是氣質。我所講的素質是多一點哲人的素質。

哲人是什麼概念呢?哲人就是智者,憑智慧來啟迪人,而不是法律販子,靠倒賣法律知識,靠一點點的法律技巧來賺錢,這一點我覺得非常重要。

你是點撥人家,而不是靠著他的愚昧,靠著他的法盲來賺錢。如果我們是靠眾多的法盲,突出我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巧來賺錢,這一點不符合我們承擔的社會義務。

你在盡到法律服務的時候,要給人更多的法律知識。

哲人的特點就是憂國憂民,以天下為己任,眼光遠大,而不是為了一些蠅頭小利,不顧人格趨炎附勢;哲人的特點就是要正當地、堂堂正正地做人,不搞爾虞我詐的小動作。

我希望我們的律師要保持一個智者的素質。氣質是什麼概念呢?對於律師來說,就是要做學者型的律師。

我並不是說學者怎麼樣,請大家不要誤解。我說的學者的氣質,講的是要有嚴謹的學風,要有嚴謹的法律知識和作風,而不是一知半解,信口開河,誇誇其談,不懂裝懂。

我覺得學者型的律師,更是指要有不斷的學習精神。法律知識更新非常快,甚至我可以說比自然科學要快得多,有許多領域我們現在都不瞭解,比如說期貨呀,票據等,我們有多少人懂得很多呢?

連教授、老師都有這個感覺,我們現在法律發展之快,學都學不過來。因此,律師應該有一種真正的緊迫感和危機感。

在我們學校79屆的學生十年返校的時候,他們讓我說幾句話,我當時說了這麼一段話,我自己認為還是有必要獻給我們在座的律師或者準律師:

如果我們今天要論英雄的話,我說莫以官高論英雄,莫以錢多論英雄。現在在世界上,在我們的社會里面,一個錢,一個官,這可能是最迷人的。

在歷史賦予我們使命的今天,我們能不能夠對得起社會賦予我們的使命和責任,在我們的民主與法治建設上,我們律師看到了什麼樣的責任,我們自己做人是不是做得好,以這個論我們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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