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社保,後又反悔要離職補償,法院是否支持?(一、北京篇)

員工承諾放棄社保,後又反悔單方解除合同、要離職補償,法院是否支持?(一、北京篇)

實務問題

員工要求不繳社保,之後反悔單方解除合同、要離職補償,法院是否支持?

結論綜述

員工放棄社保,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放棄社保來換取更多的到手工資;二是單位節約用工成本,要求勞動者放棄;或者二者兼有之。由於繳納社保系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均強制要求單位和員工參保,員工以員工單方承諾書或者雙方協議的形式放棄社保,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放棄的約定或承諾對外無效,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徵繳未繳社保及滯納金。

實踐中引發爭議的問題在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46條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多員工離職時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主張補償金,而單位則抗辯說是勞動者自願放棄的,單位不是過錯方,勞動者的行為有違誠信。司法裁判中,對於此種情況是否應當支持補償金,有如下三種較為主流的觀點: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特徵,需要通過強制繳納一定保險費用的方式來維持社保基金運轉,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發展。如果單位和個人隨意不參加或少繳保險,將影響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障水平,不利於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和勞動者福利。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明知員工放棄繳納社保無效,應當承擔支付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法律後果,支付員工補償金。

員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應對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有相應認識,之後反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有違誠信原則,不予支持。

採取較為折中的裁判思路,員工反悔後,應當先行要求單位補繳,單位不補繳的,才能要求支付補償金,不支持員工為獲得補償金而"突擊解除"。

目前理論界、實務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看法,各地司法裁判不一。筆者本系列文章,將對京、津、滬、蘇、浙、粵、贛、徽、陝、隴、川、渝、鄂等地高院和中院的裁判思路,進行整理分析。因部分地方並無明確規定,案例檢索具有隨機性,所選案件及分析不代表當地或具體法院的唯一裁判口徑。

員工放棄社保,後又反悔要離職補償,法院是否支持?(一、北京篇)

裁判思路

案例一;北京瑪爾思文化產業有限公司與張國勝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8091號]

瑪爾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瑪爾思公司無需支付張國勝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9500元。事實和理由:張國勝任瑪爾思公司生產廠長,負責薪酬和社會保險工作,其入職後以在戶籍地參保為由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其本人也確認曾向瑪爾思公司出具放棄社會保險的承諾,且入職十幾年一直沒有對此提出異議。張國勝自身不願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瑪爾思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能歸責於瑪爾思公司,現張國勝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不予支持。

張國勝辯稱:不同意瑪爾思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張國勝系生產廠長,上面還有公司副總經理,其不可能負責薪酬和社會保險工作。2017年3月因辦公室人員離職,才將此工作臨時交給張國勝。2010年瑪爾思公司統一要求所有人員都寫過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張國勝也寫過。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北京瑪爾思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張國勝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9500元;二、北京瑪爾思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張國勝2017年11月份工資8000元。

本院認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瑪爾思公司主張因張國勝的主觀故意導致其公司沒有為張國勝繳納社會保險,但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國勝負責公司的社會保險繳納工作和張國勝的主觀故意,本院對該上訴主張不予採信。瑪爾思公司另主張張國勝曾經向瑪爾思公司出具過放棄社會保險的承諾,但是為維護社會保險繳納的正常秩序,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瑪爾思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北京迪邁機械有限公司與孫天芬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終12455號 ]

……迪邁機械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2014年5月9日至2018年3月21日,亦認可其確實沒有為孫天芬交納社會保險,但辯稱未繳納社會保險並非迪邁機械公司原因,系孫天芬自願不參加社會保險,且孫天芬自行離職,不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並提交保證書佐證。該保證書內容為"我自己不願上保險(工傷、醫療、養老、失業)出現任何問題,與公司沒有關係。簽字:孫天芬,2014年12月12日"。孫天芬不認可該保證書系其所籤,但不要求對簽字進行筆跡鑑定。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為迪邁機械公司是否應當向孫天芬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工資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孫天芬與迪邁機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迪邁機械公司在孫天芬在職期間未為孫天芬繳納社保。迪邁機械公司主張,孫天芬系自願不讓迪邁機械公司繳納社保,原因是孫天芬在其戶籍所在地已經參加了社保,孫天芬不配合提供繳納社保所需材料,故其不應支付孫天芬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對此,本院認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社會保險,均與勞動關係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因此,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對迪邁機械公司關於不支付孫天芬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迪邁機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017.04.24)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內,存在因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徵繳的方式實現,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2008年)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1994年)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員工放棄社保,後又反悔要離職補償,法院是否支持?(一、北京篇)

分析建議

在上述北京一中院案例中,單位認為,員工本人也認可曾向公司出具放棄社會保險的承諾,且入職十幾年一直沒有對此提出異議。現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不予支持。法院認為,為維護社會保險繳納的正常秩序,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以支持。

在上述北京三中院案例中,法院認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勞動者通過其他渠道繳納社會保險,均與勞動關係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因此,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上述兩個案例均於該文件發佈後裁決,支持了員工補償金的請求。可見目前北京市對於該問題已經有了統一的裁判思路,即只要險種不全或甚至未建立社保賬戶,即使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員工仍有權反悔,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單位作為代繳代徵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不繳社保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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