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列講座之:結構性存款

一丶什麼是結構性存款?

通過梳理政策文件來看,目前僅有兩份政策文件對結構性存款的定義進行了界定,分別為銀髮(2010)240號文和。

(一)央行口徑:2010年的《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

央行於2010年8月31日印發的《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銀髮(2010)240號文)第一次對結構性存款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其在文件中具體指出,

結構性存款是指金融機構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更高收益的業務產品。

為進一步明晰結構性在整個存款類別中的地位,現將240號文中的存款細分類彙總如下,240號文將存款總共分為15大類。

金融系列講座之:結構性存款

(二)銀保監會口徑:2019年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央行給出的定義雖然已經很具體,但仍略顯寬泛,似乎並非特指商業銀行。鑑於此,銀保監會在央行口徑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其在《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文件中明確指出,所謂結構性存款,具體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性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可以看出,銀保監會在這裡將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發行主體明確界定為商業銀行(其它定義方面和央行的口徑基本一致)。

二、維度3:結構性存款有什麼特徵?

很顯然,結構性存款的基本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即結構性和存款,因此結構性存款本身是帶有期權性質的特殊類存款產品。

(一)結構性存款是既無法保本、亦無法保收益的特殊存款產品

1、結構性存款的本質是存款,其同樣需要繳納存款保證金和存款保險基金。而相較於一般的存款,由於結構性存款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成本更高、風險更高、收益也可能更高。

2、結構性存款嵌入的衍生產品既有可能基於存款本身,也有可能基於存款產生的利息,當然也有可能二者兼有,這也意味著所謂的結構性存款既無法保本,也無法保收益,需要看產品設計情況,其中銀行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央行的240號文將存款劃分為15大類,而結構性存款只是其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之所以有諸多細分項的存在,究其根本原因是金融供給抑制所引起的信息不透明、統計不嚴謹、監管不規範等問題。我們在業界所日常見到的創新型存款(如智能存款等)、存款性理財、理財產品等各類存款品種的演變背景正是基於此。

(二)結構性存款是“存款+期權”組合型存款產品

1、發行結構性存款產品需要具備金融衍生品資質,因此理論上來講有很多中小銀行並不具備發行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條件,對於這類銀行要麼通過和非銀金融機構合作,要麼通過和具備金融衍生品資質的銀行合作。

2、即便對於擁有金融衍生品資質的銀行而言,由於其可能希望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掛鉤的是大眾所熟知的市場類產品(如股指等),因此通常情況下這些銀行也會選擇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合作。

3、選擇其它銀行或非銀機構合作相當於將它們作為通道,而發行銀行本身則需要為此付出一定的期權費用,這種期權費如果能夠轉嫁至投資者身上當然更好,但實際上多由發行銀行自己承擔,因此結構性存款產品本身是腐蝕銀行自身的有害產品。但是,在銀行內部攬儲以及外部監管考核的雙重壓力下,有害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往往也不得不為之,痛並快樂著。

(三)結構性存款最初只是掛鉤利率和匯率

最開始,我國只有利率聯動型、匯率聯動性和商品聯動型等三大類結構性存款產品,但實際上差不多都是掛鉤利率和匯率,這主要是因為國內商業銀行不能介入股票和商品交易業務,能夠掛鉤的金融衍生品種類非常少。後續,一些銀行開始發行掛鉤黃金、股票的結構性存款,相關的品種愈發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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