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承兌匯票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名稱;
2、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日期;
4、背書人簽章。
在電子銀行承兌出票人或背書人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後,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三、財務公司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流程
1、財務公司承兌匯票通過電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據流轉,背書人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櫃檯或其他電子終端登錄,錄入背書申請信息,使用背書人的數字證書加蓋電子簽名;
2、開戶行審核背書人的電子簽名,核驗通過後組成背書業務申請報文,使用開戶行的數字證書加蓋電子簽名,併發給人民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3、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完成開戶行電子簽名是否準確有效、背書人是否是票據的持有人等檢查後,將申請報文轉發至被背書人開戶行的接入系統;
4、被背書人開戶行的接入系統核驗報文的有效性後,將該申請信息通知或展示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可以簽收或者駁回該背書申請,並加蓋自己的電子簽名;
5、被背書人開戶行的接入系統核驗被背書人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核驗通過後組成回覆報文並加蓋開戶行的電子簽名,將回復報文發往人民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6、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核驗簽收報文的有效性後,如果為同意簽收的回覆報文,那麼將票據所有人修改為被背書人並通知背書人;如果為駁回的回覆報文,那麼將駁回回覆通知背書人。
在被背書人發起回覆之前,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均可操作票據,背書人可撤銷背書申請,被背書人可回覆(簽收或駁回)背書申請。此時,系統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 行處理:如背書人先撤銷背書申請,則該背書申請已撤銷,被背書人不能再進行背書回覆操作;如被背書人先發起背書回覆,則該背書申請按照被背書人的意思已簽收或駁回,背書人不能再撤銷該背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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