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訴訟時效,錢還要還嗎?2019年《民法總則》這樣規定

訴訟時效?到底什麼是訴訟時效呢?它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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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現在就有一個問題:如果訴訟時效過了,錢還要還嗎?下面是一則案例。

2014年王某向李某借10萬元用於辦理出國手續,約定出國前還款。2017年8月20日,王某出國未還錢,李某礙於情面也未提還錢之事。王某在國外3年,與李某有聯繫,但雙方均未提及還錢,2017年8月,王某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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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李某想買要買房,於是便找王某還錢,王某卻說:“我們的借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我現在可以不還錢了。”李某無奈,只得將王某告上法院,那麼,此時你是怎麼認為的呢?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才能消滅: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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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欠款、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

所以說,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訴訟過程中,如欠款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則人民法院不會主動示明訴訟時效問題,如欠款人提出提出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抗辯時,經法院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回依法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儘管如此,也許我們還是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那麼,我們應該:

1、直接跟債務人協商,要求履行還款義務,給付欠款。

2、找中間人進行協調,爭取讓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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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雙方之間的欠款證據,去法院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主張訴訟時效的話法院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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