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代履行拆除房屋 法院全程主持

10月18日,新沂法院瓦窯法庭執行一起排除妨害案件。

2008年1月1日,新沂市瓦窯鎮某村村委會將1.5畝土地發包給紀某經營。在紀某佔有土地期間,王某未經紀某許可在該宗土地上紀某未利用部分建造房屋兩幢並裝修使用;其中,一幢為鋼結構活動板房,一幢為磚混房屋。

2018年4月4日,紀某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拆除上述房屋。同年10月8日,一審判決王某拆除上述房屋。王某不服,向徐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今年2月28日,徐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因王某未履行義務,紀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月19日,新沂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王某發送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義務,但其未履行,且拒絕到法院說明情況。之後,執行人員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尋找王某,發現其已經不在該房屋居住。後經多方查詢,找到王某現住所,但執行人員幾次前往均未見到王某,約談未果。8月19日,該院依法張貼搬遷公告,責令王某限期拆除涉案房屋,並將房屋內存放物品及拆除物品運出涉案土地,但王某仍未履行義務。

紀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由其代為履行拆除房屋及搬遷物品的義務,新沂法院經審查,予以准許,並多次約談紀某,要確保安全拆除、搬遷,儘量不損壞物品。10月18日,該院開展搬遷、拆除行動,法警大隊劉軍政委率隊維持搬遷秩序,由執行法官王海波組織拆除房屋及搬遷,並邀請村委委員朱新勝到場見證。

為確保安全,執行人員安排電工切斷涉案房屋的電源,隨即破鎖進門,將房屋內的物品搬出並裝運至王某現住處。工人陸續拆除磚混房屋的門窗、屋頂夾芯板、橫樑等,拆除活動板房的屋頂夾芯板、切割房屋主體鋼架,並將上述物品裝運至王某的現住處;最後由挖掘機進場拆除磚混房屋的牆壁。法院全程錄音錄像。

行動歷經五個小時結束,法院通知紀某到場,向其交付執行現場。案件實際執結。

王海波 辛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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