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
很有意思的問題。
按照公司現金管理,以及稅務方面的要求,公司業務通過對公賬戶結算,會更符合規定,也風險更低。但並非是強制性的,或者說必須的。
1、大金額的現金結算,是有違反《現金管理條例》的規定。
康愉子
一般我們的增值稅發票都是要符合“三流一致”的原則的,而對公賬戶就是資金流合理走向的最好證明。但是,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也許我們的支付方式不僅僅侷限於對公的銀行賬戶,只要支付方式是符合商業實質的,那麼也沒有問題。
1. 法律並沒有限定用何種方式支付。
最早我們說“三流一致”,是有一個源頭文件的,
國稅發[1995]192號文,說的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也就是貨物流、發票流、資金流是要一致的。但是,對於何種方式收款,沒有限定。
實際當中,比較常用的可能是現金、轉賬、票據等。當然,現在很多企業是面向個人的,那麼微信、支付寶可能是更加常用的支付方式了。
因此,支付方式多種多樣,並不一定是限定在打到公司的銀行賬戶裡。
2. 注意各種方式下的管理與風控。
不是一定把錢打到對公賬戶,不是說可以隨意付款。我們要注意每一種收付方式下可能產生的風險。
比如,現金收付。我們要建立起支付、管理、盤點等流程,也要控制好數量。一筆幾十萬的交易,非要用現金收付,這當中隱含的故事,稅務也會感興趣。
再比如,乾脆不走公賬,進老闆的個人卡。那麼這“公私不分”,很可能被認為偷漏稅,並且老闆與與公司的財產混同,將來要清償債務的時候,也難以說清楚。
對於微信和支付寶的收款,我們同樣也是有跡可循的,也能夠提供資金流向的有利證明。具體管理時,可以依照銀行存款的管理流程,日清月結。
總的來說,我們能夠採用公賬付款的,可以儘量採用公賬付款,以便更加清晰地證明企業的資金流向,也便於後期的賬務管理。當然,隨著科技發展,我們也可以將微信支付寶作為對公付款的手段進行管理,但對於現金,我們還是使用在有必要的地方,不要濫用。
財會小童
銷貨方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候,必須在發票上填寫收款開立的銀行及其對應的賬號。個人覺得,購貨方款項並不需要一定直接打到發票對應的銀行賬戶。
結算的方式有很多種,並不一定就是銀行轉賬。移動支付方式大面積普及以前,現金結算也很常見的。
只是現金結算方式的比例較高時,不符合公司規範進行的要求,現金收款付款單,只需要買賣雙方串通一氣,就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進行修改。所以一般來說,大量現金交易的企業是很難上市。
企業與企業客戶之間的資金結算,多數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企業與個人,個體工商戶之間的結算,現在多數是通過移動支付的方式,直接服務於人的行業更是很常見。
移動支付的方式正與他的名字一樣,很移動很方便快捷,不同於原來銀行轉賬,還需要去銀行櫃面辦理。即使現在坐在辦公室插入密碼狗,也需要輸入很多信息,才能夠實現轉賬,且多數還會有一定的時間差。
移動支付的方式,現在已經非常完善,銀行能夠提供的對賬單,賬戶餘額信息,現在只要在電腦上裝一個移動支付客戶端,直接坐在辦公室就可以在線查詢,已經算是半個銀行。
很多人說需要三流一致,也就是實物流,銀行流跟發票流。當並沒有說款項必須打入發票當中記載了銀行賬戶,只要能夠證明銷售回款,進入了公司賬戶就可以。
只是出現問題的時候,沒有打入到發票所在的銀行賬戶,需要提供更多的解釋。
面對這類問題,應該始終堅持一種原則,財稅上的處理,不能影響到業務的正常開展。
財經奧迪特
增值稅法沒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對公轉賬。例如現銷或提供服務800元,收取現金,開具專用發票,沒有對公轉賬。又如網上購物,單位為生產經營微信支付,轉入銷售方非公賬戶。所以在現在快捷支付方式下,不一定非得對公轉賬。
但是,為了防止虛開和所得稅種的偷漏稅,是否對公轉賬是稅務檢查的重要手段。保證資金流、發票流、物流、合同流真實一致是防止虛開和偷漏稅的重要條件。
因此,企業應按照至少三流一致規範發票開具以免產生稅務風險。
陽歌財稅視界
很明顯你在虛開增值稅,不要去驗證了趕緊叫那邊公司作廢了,不然罰死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