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裡說蕭何“文無害”,意思是說他寫的文章不害人嗎?

《史記》裡說蕭何“文無害”,意思是說他寫的文章不害人嗎?

《嶽麓書院藏秦簡(叄)》中收錄了《為獄等狀四種•(人名:字上為魏下為山)盜殺安、宜等案》的一段嘉獎申請:

一人殺三人田壄(野),去居邑中市客舍,甚悍,非恆人(也)。有(又)買大刀,欲復(?)盜殺人,以亡之(原字為上魏下山)(此處指魏國)。民大害(也)。甚微難得。觸等以智治纖微,謙(廉)求得。五年,觸輿史去疢謁(?)為(?)【□□□□】□之(?)。今獄史觸、彭沮、衷得微難獄,磔辠(罪)一人。為奏十六牒,上。觸為令史廿(二十)二歲,年卌(四十)三;彭沮、衷勞、年中令。皆請(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任謁課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這一段文字很是詰屈聱牙,簡單翻譯一下,就是有個人在野外殺了3個人,跑到城中市場的客舍中居停,又買了大刀,想要再殺人,之後逃亡魏國,是一個絕對的“悍匪”,卻被名為“觸”、“彭沮”、“衷”的令史抓捕審訊處刑,這之中,獄史“觸”已經觸擔任令史22年,而“彭沮”、“衷”則無論年資還是年齡都符合“令”的規定,

並具備清廉、無害、厚道誠實的美德,幹本職工作公正、敬業,所以,申請補為郡卒史,以為其他官吏的表率。

可見,“文無害”是幹部評價的一部分,而“觸”所擔任的職務,“獄史”是職責,“令史”是級別,綜合裡耶秦簡的諸多文書還原,“獄史”實際上是“獄曹令史”的簡稱,順便,咱們連曹參的職務也瞭解了,他和蕭何實際上是平級幹部。

但是,考察劉邦、夏侯嬰、蕭何和曹參的在《史記》中的早期經歷記錄,我們可以發現,蕭何的“主吏令史”應該是與其他三人不同的“入仕職位”,否則,司馬遷完全沒有必要強調“文無害”的理由,直接像曹參一樣,“秦時為沛獄掾”即可。

那麼,同一個幹部評價用在一個22年的“老令史”身上和一個剛剛入仕的“新令史”身上,能是一個意義嗎?

當然不是,司馬遷對於蕭何的這寥寥數筆,恰恰是在誇耀蕭何本人在“文無害”方面能力之超常。

那麼,什麼是“文無害”?

《史記》裡說蕭何“文無害”,意思是說他寫的文章不害人嗎?

自古以來,眾說紛紜。

裴駰《史記集解》引《漢書音義》:

文無害,有文無所枉害也,律有無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曰,無害者如言“無比”,陳留閒語也。

司馬貞《史記索隱》:

應劭雲:“雖為文吏,而不刻害也。”韋昭雲:“為有文理,無傷害也。”

《漢書音義》必定為東漢之後作品,而應劭與韋昭均為東漢末年時人,解釋這個詞兒時,實際上是兩個方向,一個是“有文采而不害人”或者說不“急刻”,而另外一種說法是方言,意為沒得比,出類拔萃。

這倆,都是典型的“儒家化”後的解釋,前者強調了“不刻害”,殊不知,秦制本身就不以此為道德的最高準則,更關注的是所謂的“程序正義”,而非“誅心”和“結果正義”。

而後者的“沒得比”,則完全屬於無標準的概念指標,範疇過大,反而毫無意義。

出土秦漢簡牘中所見的“文毋害”,實質上是一種官吏任用評語,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叄)》:

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為奏九牒,上。此黔首大害(也)。毋(無)徵物,難得。洋以智治訮(研)詷,謙(廉)求而得之。洋精(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勞、年】中令。綏任謁以補卒史,勸它吏,卑(俾)盜賊不發。”(見《為獄等狀四種•同、顯盜殺人案》)

這是一個案件的嘉獎批覆部分,和上文中的案例非常類似,就是此案處理不易,但是辦案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把事兒辦了,而辦案人員本身,又清潔、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且勞(服務年限)、年(年齡)符合律令規定的標準,所以,提拔其為本郡卒史,希望給其他的官吏起到模範帶頭作用,讓盜賊案件消失。

類似的還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收錄的案件: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鹹陽丞禮敢言之。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上。今獄史舉□(人名)得微〔難〕獄,為奏廿二牒,舉□無害、謙(廉)絜(潔)敦愨守吏也,平端,謁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這個六年,整理者根據朔閏表考訂為秦王政六年,也就是在漢律裡保留了秦國的案例,基本“幹部評價”與上述秦簡中的表述類似,對照一下,這段因功提拔的官吏個人評價,幾乎一模一樣,可見在當時已經成為通用的,用以優秀“幹部評價”的公文語言。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無害”之外,其餘的全是“德”的評語,而秦吏又稱“刀筆吏”、“文法吏”,總不能一點不提業務能力吧?哪怕是漢朝人註釋裡的“文理”也強調的是“文”的能力,用今天的話講,就是公文寫作和處理能力。

而如果將“入仕”與“文無害”聯繫起來,漢律中的一條記載,最有參考價值,見《二年律令·史律》:

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有(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其八體課太史,太史誦課,取最一人以為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為史。三歲壹並課,取最一人以為尚書卒史。

翻譯一下,就是擬任命為“史”的學童,任“史”官職的最低標準是,總共15篇文章,能夠背誦5000字以上。

《史記》裡說蕭何“文無害”,意思是說他寫的文章不害人嗎?

在這個基礎上,增加考核書法“八體”,即許慎所記的“秦書八體”,包括大篆、小篆、刻符、蟲書、摹印、署書、殳書、隸書等8種,由郡一級將學童的作品交中央太史考核,取其中第一名者任命為所在縣的“令史”,倒數第一不得任命為“史”,以三年為期,全國各郡合併考核,選第一名擔任朝廷中的“尚書卒史”。

也就是說,蕭何本人應該是通過“試史學童”的考核,取得全郡第一的成績,而成為“沛縣令史”。

蕭何接下來的經歷,其實也印證了這個成績,那就是“給泗水卒史事”,對於這句話,很多人翻譯為“擔任泗水郡卒史”,結合蕭何在秦二世元年仍在擔任“沛主吏”可知,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因為“郡卒史”和秦朝所有的吏員崗位一樣,有規定的編制定員,漢代的說法是太守府有編制10人,也就意味著,蕭何的“給事”,實際上是因為“泗水郡監御史”的賞識而擔任的“借調”職務,但他的表現仍舊優異,在考課中名列第一。

這種“借調”,在秦漢簡牘中不常見,但在漢武帝設置“刺史”時卻可看到,同樣是中央派出的“監察官”,並沒有自己的官署和屬吏,所以,漢武帝時的刺史要從所“部”覆蓋的郡、縣抽調吏員來協助工作。

而之所以“泗水郡監御史”能夠發現蕭何這個人才,原因在於“秦御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辨之”,而秦漢吏曹所負責的“吏事”,本身就是與人事考功有關,否則也不會演變為“功曹”,這個業務恰恰是與“監郡御史”對口的,而“常辨之”,意味著,不是對他這個“人”熟悉。

因為雖然在裡耶秦簡的公文中屢見遷陵縣“令史”或“令佐”親自書寫公文,並本人傳送彙報的情況,但如果是“對人熟悉”,自然用不著“辨”了,只能是對蕭何提交的沛縣吏曹文書的“文法”和“書法”非常讚賞,出類拔萃,才能由文“辨”人。

可以說,以上所有的信息,都在印證蕭何作為一個“文法吏”的技能超絕之處,總結一下,“文無害”的意思,就是公文的“文法”周密、“書法”精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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