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在投保時,對你殷勤備至,理賠時候,能不能出險,那就得看運氣了
一旦進入到保險訴訟階段,業務員的一句話,可能就會給你的案件審理到來巨大的助力,或者帶來巨大的阻力.
- 2017年10月9日,鄧某在醫院做了顱腦和胸部CT,檢查結果心臟異常改變,考慮室壁瘤.
- 2017年10月24日,楊某為其丈夫鄧某投保壽險附加重疾險
- 2018年7月21日,鄧某在赤壁市人民醫院因心源性猝死死亡
- 2018年9月6日,楊某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2018年9月11日,保險公司以不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並且不退保費
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
- 保險合同真實有效
- 楊某作為受益人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 楊某投保時作為弱勢一方,已經遵從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要求和指導來操作
- 保險公司業務員證實僅詢問了最近是否住院和身體狀況,其他信息由業務員自行填寫
- 鄧某2017年投保之前的CT檢查未作為醫療機構確診相關疾病的依據
- 保險公司在具備核查能力情況下,未對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條件進行審查
綜合以上,保險公司需賠付重疾理賠金10萬+身故理賠金10萬,合計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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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的審理,呃,前4條都是比較正常的理解,第5條有點不太好理解,至於第6條,已經比較少見到這樣的理解了.
最後判決時候,不僅判了理賠主險的10萬,附加的重疾險10萬也被加進去了。
一般的壽險附加重疾險,都是壽險,重疾險二賠一,不可能兩個都能賠的.
二審
二審時,保險公司估計被一審法院的審理結果吃了一驚,開始放棄拒賠的想法,改要求只理賠10萬.而不應該是20萬的訴求
二審法院:
- 爭議焦點為壽險和重疾是否應該同時賠付. 經調查,理賠壽險10萬,重疾險保額減少為0.不再賠付重疾
- 被保險人繫心源性猝死,符合壽險理賠,不符合重疾理賠標準,因此,本案理賠壽險10萬後主合同終止,附加重疾險合同隨之終止
今天這個案子能勝訴,感覺也是運氣成分很大。主要在於保險公司業務員承認了 沒有做到對投保人和 被保險人的詳細詢問,才導致保險公司無法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為由來拒賠
這樣的機會真的還是挺少的,平時的可操作性也不少特別大. 投保時候還是儘量做好如實告知的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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