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飲酒後開車?僥倖心理不可有

【以案说法】 饮酒后开车?侥幸心理不可有

【以案说法】 饮酒后开车?侥幸心理不可有

酒駕危害人人皆知,交管部門對酒駕的打擊力度也從未減輕。但縱使在這種嚴厲打擊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多駕駛人有很多酒後駕駛的“理由”:

Part1:我昨晚上喝的,今天早上開車沒事兒了已經

Part2:我中午喝的,晚上這會兒身體都吸收了

Part3:查就查唄,我開窗戶之前當著警察面喝一口酒,他 知道我是什麼時候喝的嗎?

Part4:已經夜裡這麼晚了,警察蜀黍都下班了,不會那麼“點背”遇上交警的...

Part5、6、7、8等等等等...

“倒黴”的事當然不會常常落在您的頭上,可是懷著僥倖心理知法犯法,就別怪您“點兒背”了。

案情回顧

近日,興安盟阿爾山市公安局交巡大隊交巡警開展夜檢夜查時查獲了一起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案件。

4月10日21時左右,阿爾山市交巡警在伊爾施步行街南側路口街道處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敏感的交巡警在對一名駕駛人證件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面紅耳赤,並聞到

濃重的酒味從車內瀰漫出來,懷疑駕駛人酒後駕駛機動車,便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果然,檢測結果為57.4mg/100ml,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以案说法】 饮酒后开车?侥幸心理不可有

民警向駕駛人郭某講解了其行為違反的相關法規條律,和飲酒駕駛將會產生的嚴重後果,當民警要求郭某需要用右手食指在“呼吸式酒精檢結果單”上按手印時,郭某已緊張的分不清手指

【以案说法】 饮酒后开车?侥幸心理不可有

他自責道:自己與朋友聚會,以為這麼晚了走小路不會遇到交警,而且自己平時酒量還不錯,喝一點兒酒也不會有事,便懷著僥倖心理酒後駕車回家。通過民警的耐心講解,郭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表示以後絕不酒後駕車,做文明司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郭某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说法】 饮酒后开车?侥幸心理不可有

在此,興安盟交巡警提醒廣大駕駛員,飲酒後,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視力也會下降,嚴重危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請大家時刻牢記:朋友開車勿勸酒、自己開車不喝酒,遵章守法,文明出行!

【以案说法】 饮酒后开车?侥幸心理不可有

興安盟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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