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未告知保险的免责条款,导致保险不赔该怎么办?

东友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很多人买保险时只关心产品的保险责任,认为只要能确定我能获得什么保障就行,其它的都不重要。其实这是一种严重错误的想法。

保险的保障责任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千万不能忽视另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保险免责条款。因为有数据显示,理赔纠纷案件产生的第二大因素就是源自免责条款。

所以读懂免责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小贝就和大家聊聊保险合同里的那些免责条款:

保险免责条款,是什么?

保险对于普通人,无外乎有两种情况,要么能赔,要么不能赔。普通人眼中 “保险是骗人的”,实际是指保险的责任免除,也就是不能获得赔付的情况。一般来说,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哪些保障责任,也就是“不保什么”。大致分为两部分:

显性免责:在合同上有一个固定的格式位置,字体加粗,只要看过合同,就不会错过;

隐性免责:散落分布在合同各个地方,例如免赔额、病种定义、特别约定、名词释义等等。

下面分别以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为例,看看不同保险责任免除的差异和共性,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 1、重疾险的免责条款

对于重疾险,其实无论是线上投保还是线下投保,责任免除条款共性都差不多,我们以某款重疾险的”责任免除“ 条款为例:

可以看出,如果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违法犯罪、酒后驾驶等行为,虽然符合理赔规定,保险公司都是可以拒保的。

不过重疾险免责条款很多都是行业共性,基本上各家差异不大,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讲,不用过度担忧。

▼ 2、医疗险的免责条款

医疗险由于涉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问题,对应发生的风险类型会有很多种,所以免责条款自然比重疾险复杂得多。除了有一些通用的免责条款之外,有的产品还有个性化的免责条款:

医疗险通用免责条款包括以下:

主观因素与不可抗力:故意行为、违法犯罪、不可抗力不保,比如酒驾、战争;

不报销的范围:既往症和非合同约定医院范围不保;

不报销的项目:患精神性疾病、艾滋病、整形美容、遗传病、先天病、怀孕相关、牙科相关、康复性治疗、性功能相关、高风险运动等,也都是不能报销的。

除此以外,一些产品还会设计一些专属化的免责条款,如尊享 e 生: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需要 120 天等待期。因此,购买医疗险不仅要看共通的条款,还要知道其专属化的条款。

▼ 3、意外险的免责条款

意外险保障的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况。所以像中暑、高原反应、药物过敏、个体食物中毒、猝死等,都不属于意外,不能获得意外险赔付。

另外高风险运动像潜水、滑雪、跳伞、攀岩等带来的意外,大部分意外险也是明确除外责任的。

▼ 4、寿险的免责条款

关于寿险的责任免除,目前很多互联网销售的产品一般只有 3-7 条: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看以看出,寿险除了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都是可以获得赔付的。

相对于显性免责条款的内容很容易被发现,隐性免责条款就不那么容易了。比如它们隐藏在投保须知里、具体合同条款中,甚至隐藏在名词释义中。虽然很不起眼,但每一条都是我们后期理赔的重要依据,在阅读保险条款时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部分。

小贝有话说

保险是非常专业的金融产品,投保前一定要读懂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切忌因为自己不懂而置之不理,或完全听从别人的推荐。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认清保险合同里的坑,不至于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责任免除”为由拒绝理赔。

如果大家在面对众多的产品、复杂的条款下还是不知如何选择的话,可以随时咨询小贝的资深保险专家哦~


嘿小白吗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起诉时长发生。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就会被判败诉。

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表现形式

1、单独的告知函,并请投保人签章确认

2、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告知的确认条款或声明条款,内容是保险人已经就免责内容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说明:

(1)免责条款提示字体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2)提示在保单的显要位置;

(3)提示记载免责条款内容的具体条款,且投保人确认;

(4)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内容加黑印制。


东友律师事务所


很多商业保险销售人员都是一样的,根本没有起到告知作用,只要你能签到就是万事大吉了,至于到时候出险,理赔不理赔销售人员是不管的,让很多商业保险购买者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

其实当很多人出险的时候,保险单已经生效,也早过了犹豫期,无法全额退款,更是无法得到理赔。在销售人员没有尽到告知免责条款时,导致客户无法理赔,这就要走仲裁或者法律程序解决。

在解决问题的同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就败诉了,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但购买保险者也有一定的责任,凡是能签字购买保险的人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自己为什么不详细阅读保险的各类条款?

从这件保险理赔纠纷来看,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就是有仲裁或者法律途径,购买保险者也并非能拿到全额理赔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了解更多保险信息。





踏雪寻梅jia


题主好。您面临的问题确实有些棘手。

需要用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告知拒赔肯定是有原因和理由的,也有书面的告知通知单,所以首先应该分析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再者,您诉诸的原因是销售人员未告知,这个理由是成立的。

销售人员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销售人员的义务和保险消费者的权力。

但问题的难点就是---举证。

保险消费者的维权的手段无非三种:仲裁、诉讼和投诉。

保险消费者在三类维权方式中都有个体对保险公司主体的天然支持和保护。

但必须有自己过硬和坐实的证据支持,您表示销售人员没有告知的情况举证的难度很大。

所以,鉴于此种情况,建议和保险公司正确调解处理。

如有其他情况欢迎追问或私聊。

谢谢


九云轻生活


第一,销售人员没有告知,哪在签合同时,你自己没有看到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吗?像平安是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和签收,意思是让你看两次,第一次,首次签字,会专门提示你看摘出来的免责条款和犹豫期,第二次,电子保单签收时,也会要求你必须看了合同才能签字,最后第二天的回访也会问你看没看免责条款。所以在平安除非业务员人为代你签字,不然你不可能不看免责条款。

第二,就是销售人员的问题,一是确实没有告知,二是代你签字,三是犹豫期后递送保单,这三种情况只要你有证据,你可以起诉业务员。


李天龙1


很简单,不存在不告知免赔条款,因为现在有双录,双录经过最少两道审核,如果销售人员没告知必须重新双录。如果客户没细听犹豫期也没细看,出现了理赔免责的基本都是先天性疾病没如实告知或者酒驾毒驾这类犯法行为,不赔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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