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安全控制的四大要點,甲方施工方同樣試用

1、高處作業

1、安全帽

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安全控制的四大要點,甲方施工方同樣試用

安全帽是防衝擊的主要防護用品,每頂安全帽上都應有製造廠家名稱、商標、型號、許可證號、檢驗部門批量驗證及工廠檢驗合格證;佩戴安全帽時必須繫緊下顎帽帶,防止安全帽掉落。

2、安全網

應重點檢查安全網的材質及使用情況;每張安全網出廠前,必須有國家制定的監督檢驗部門批量驗證和工廠檢驗合格證。

3、安全帶

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安全控制的四大要點,甲方施工方同樣試用

安全帶用於防止人體墜落髮生,從事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帶的帶體上縫有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檢驗證,合格證上注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衝擊試驗、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信息。

4、臨邊防護

臨邊防護欄杆應定型化、工具化、連續性;護欄的任何部位應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5、洞口防護

洞口的防護設施應定型化、工具化、嚴密性;不能出現作業人員隨意找材料蓋在預留洞口上的臨時做法,防止發生墜落事故;樓梯口、電梯井口應設防護欄杆,井內每隔兩層(不大於10米)設置一道安全平網或其它形式的水平防護,並不得留有雜物。

6、通道口防護

通道口防護應具有嚴密性、牢固性的特點;為防止在進出施工區域的通道外發生物體打擊事故,在出入口的物體墜落半徑內搭設防護棚,頂部採用50mm木腳手板鋪設,兩側封閉密目式安全網;建築物高度大於24m或使用竹笆腳手板等強度材料時,應採用雙層防護棚,以提高防砸能力。

7、懸挑式物料鋼平臺

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照方案設計要求進行組裝使用,其結構應穩固,嚴禁將懸挑鋼平臺放置在外防護架體上;平臺邊緣必須按臨邊作業設置防護欄杆及擋腳板,防止出現物料滾落傷人事故。

2、模板支架體系

1、施工方案

模板支架搭設、拆除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支架結構進行設計計算,並按程序進行審核、審批。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2009]38號文件要求,模板支架搭設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的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專家認證。

2、支架基礎

支架基礎承載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應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載,必要時應進行夯實處理,並應設置排水溝、槽等設施。支架底部應設置底板和墊板,墊板長度不小於2倍立杆縱距,寬度不小於200mm,厚度不小於50mm。

3、支架結構

採用對接連接,立杆伸出屋面水平杆中心線至支撐點的長度:碗扣式支架不應大於700mm;承插型盤扣式支架不應大於680mm;扣件式支架不應大於500mm。支架高寬比大於2時,為保證支架的穩定,必須按規定設置連牆杆或採用其它加強構造的措施。

4、支架穩定

立杆間距、水平杆步距應符合設計要求,豎向、水平剪刀撐或專用斜杆、水平斜杆的設置應符合規範要求。

5、交底與驗收

支架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及有關規定,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應有文字記錄。支架搭設完畢,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支架搭設質量進行全面驗收,驗收應有量化內容及文字記錄,並應有責任人簽字確認。

3、滿堂腳手架

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安全控制的四大要點,甲方施工方同樣試用

1、施工方案

搭設、拆除滿堂式腳手架應編制專項方案,方案經審批後實施;搭設超過規範允許高度的滿堂腳手架,必須採取加強措施,所以專項方案經專家論證。

2、架體基礎

基礎土層、排水設施、掃地杆設置對腳手架基礎穩定性有著中煙影響;腳手架基礎應採取防止積水浸泡的措施,減少或消除在搭設和使用過程中由於地基不均勻沉降導致的架體變形。

3、架體穩定

架體中剪刀撐、斜杆、連牆件等加強杆的設置對整體剛度有著重要影響;增加豎向、水平剪刀撐,可增加架體剛度,提高腳手架承載力,在豎向剪刀撐頂部交點平面設置一道水平連續剪刀撐,可使架體結構穩固;增加連牆件也可以提高架體承載力;在有空間部位,也可超出頂部加載區域投影範圍向外延伸佈置2~3跨,以提高架體高寬比,達到提升架體強度的目的。

4、杆件鎖件

滿堂式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施工方案及相關規範的要求,各杆件的連接節點應緊固應可靠,保證架體的有效傳力。

5、腳手板

使用的掛扣式鋼腳手板必須有掛鉤,並帶有自鎖裝置,防止鬆動脫落。

6、交底與驗收

腳手架在搭設前,施工負責人應按照方案結合現場作業條件進行細緻的安全技術交底;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應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內容應包括用數據衡量合格與否的項目,確認符合要求後,才可投入使用或進入下一階段作業。

施工過程中監理對安全控制的四大要點,甲方施工方同樣試用

4、塔式起重機

1、載荷限制裝置

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或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別設置,且能分別調整;對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其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得80%時,變幅速度應自動轉換為不大於40m/min。

2、行程限位裝置

迴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防止電纜絞損。迴轉限位器正反兩個方向動作時,臂架旋轉角度應不大於±540°.

3、保護裝置

對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設置雙向小車變幅斷繩保護裝置,保證在小車前後牽引鋼絲繩斷繩時小車在起重臂上不移動;斷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即使車輪失效,小車也不能脫離起重臂。

對軌道運行的塔式起重機,每個運行方向應設置限位裝置,起重包括限位開關、緩衝器和終端止擋裝置。限位開關應保證開關動作後塔式起重機停車時其端部距緩衝器最小距離大於1m。

4、吊鉤、滑輪、捲筒與鋼絲繩

滑輪、起升和動臂變幅塔式起重機的捲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表面與滑輪或捲筒側板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裝置與鋼絲繩接觸的表面不應由稜角。

鋼絲繩的維修、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5、安拆、驗收與使用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前,安裝單位應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驗收程序應符合規範要求,嚴禁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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