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掷“山猪炮”殴打报复他人 万宁一恶势力犯罪团伙4成员获刑

5月5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并进行当庭宣判,一恶势力犯罪团伙4名成员陈某武、李某杰、曹某海、邓某峰分别被判处7年到2年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扔掷“山猪炮”殴打报复他人 万宁一恶势力犯罪团伙4成员获刑

经庭审查明,2015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武得知与其有矛盾的王某等人在东兴墟东兴桥头处吃烧烤,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邓某峰、李某杰等人报复。陈某武等6人一起在对方必经路口处蹲守。当日23时许,王某等人经过该处,邓某峰、李某杰等人用石头、木棍扔砸,陈某武持枪射击并打伤王某。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7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在一咖啡厅与黄某宏等人发生纠纷,打电话纠集何某强、陈某武、邓某峰、李某杰等多人到场。在咖啡厅门口,何某强用巴掌打黄某宏时,黄某宏还手,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冲上去殴打黄某宏,黄某宏的朋友陈某何上前拦架时,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将黄某宏和陈某何围住殴打,黄某宏和陈某何从围打中冲出跑走,曹某海等人在后追打,一起追赶的人中有人向北大镇政府通往办公楼的道路上扔掷一枚“山猪炮”并发生爆炸。经鉴定,爆炸现场提取送检的检材检出氯酸盐炸药成分;被害人黄某宏、陈某何的伤情属轻微伤。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武、邓某峰、李某杰与曹某海等人结群成伙,共同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万宁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7年;以爆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6年10个月;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海有期徒刑3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峰有期徒刑2年11个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