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風作案!福建一村幹部挪用資金50萬獲刑

作為村幹部,本是農民致富的“帶頭人”,但有些村幹部卻為了一己私利,利用職務之便,在當前反腐倡廉的高壓態勢下依然頂風作案,蛻變成為村民身上的“寄生蟲”!

福鼎太姥山鎮就有一村幹部為償還個人債務,竟打起村委會集體資金的主意。

日前,福鼎法院以挪用資金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廖雲嶽,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2012年6月,張某、林某、周某3人慾承包太姥山鎮洋裡村約60畝土地進行生態農業項目投資開發,時任村書記的廖雲嶽代表該村與張某等人聯絡談判,牽頭推進項目。2013年,張某先後將30萬元項目保證金和20萬元徵地款匯入廖雲嶽個人銀行賬戶。

頂風作案!福建一村幹部挪用資金50萬獲刑

不料,廖雲嶽收款後不僅未將款項轉交該村財務賬,反而用於償還個人債務。2015年,張某一方與該村終止項目合作。直至2018年4月,廖雲嶽才將50萬元歸還張某。

法院審理認為

廖雲嶽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村集體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結合其自首和獲得諒解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頂風作案!福建一村幹部挪用資金50萬獲刑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力“姓公不姓私”,用好權力能施展抱負,造福人民;用錯權力,則誤國誤民,身敗名裂。要珍惜權力,管好權力,慎用權力,讓權力始終為人民謀幸福!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例警醒廣大黨員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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