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法院:党组书记公开审理酒驾案并当庭宣判


伊宁市法院:党组书记公开审理酒驾案并当庭宣判


4月29日,“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是伊宁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姜鹤。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为了开好庭审工作,庭前,姜鹤作为主审法官,查阅卷宗,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并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整个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用语文明规范,经过二十多分钟的庭审,法庭依法查清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随即酒驾驶车辆,其主观恶性较深,且其行驶路段为伊宁市西环路段,车流较多,同时途经有学校等人流量大区段,社会危害隐患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要减少醉酒驾驶行为不仅要有法律的威慑,还应通过其他多种手段综合解决。危险驾驶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即构成犯罪,被判刑的这些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均能认罪服法,并服从一审判决。” 庭审后姜鹤说。

据了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伊宁市人民法院坚持“院领导带头主办案件”,先后制订《院领导带头主办案件制度》及相应配套措施,实现“法官”角色的回归。对入额担任主审法官的院领导提出了明确的办案任务要求,每年院领导审理案件达到全院案件的办案量的5%~10%左右。并纳入对其工作的绩效考核和监督范围。截止目前,该院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几十件,院领导担任审判长主办案件已成为该院的常态化。(曹力 王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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