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無依據 購車人訴請退還汽車金融服務費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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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無依據 購車人訴請退還汽車金融服務費獲支持

李某在某機動車銷售服務公司處購買機動車一輛,合同約定了購車價款及保險費、購置稅、驗車費,並約定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但是合同簽訂後,除上述幾項費用外,李某還按照某機動車銷售服務公司的要求,另支付了金融服務費5000元。某機動車銷售服務公司僅向李某出具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購置稅發票,沒有提供金融服務費發票。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金融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購買汽車採取分期貸款的方式,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某機動車銷售服務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故判決退還金融服務費。

法官提醒:

車輛買賣過程中,常見經銷商先用不真實的低價招攬客戶,後以金融服務費、出庫費、上牌費、續保保證金等名目收取高額費用以獲取利潤。以金融服務費為例,消費者有權選擇全款或者分期購買車輛,經銷商極力誘導其辦理分期購買手續,事前沒有告知收費項目及金額,待消費者支付首付款後再通知,使得消費者不得不支付金融服務費,同時,銀行類金融機構並未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汽車經銷商的合法經營範圍亦不包括金融代辦資質,其收費也並未提供任何相應服務。

對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首先,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其次,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即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再次,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如果沒有明碼標價,沒有事前告知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如果誘導或者捆綁、強制交易,涉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如果商家沒有授權或約定,且未能提供等價服務,其並無收費的依據。

因此,消費者需要警惕,如果發現支付的費用沒有書面約定、沒有發票,商家沒有授權文件,也沒有提供相應服務,卻要求收取現金,或者轉賬給無關的企業或者個人,則這可能是不合理、不合規的收費,可以拒絕支付或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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