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56萬的“簽名” 替人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

2019年4月28日,擔保人吳某將現金56萬元拿到蓬溪縣人民法院,代用款人張某某償還申請執行人郭某的欠款,“都是礙於面子,其實我和張某某並不熟悉,飯桌子上,人家說讓我簽字擔個保,不簽字覺得面子上過不去,不知道簽字擔保要承擔這麼大的風險”,吳某懊悔不已。

礙於面子 幫人擔保損失56萬元

2014年張某某三次向郭某借款80萬元,吳某、郭某某、李某三人擔保。2015年3月24日,郭某與張某某在法院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吳某、郭某某、李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15年5月,郭某向法院申請執行。2019年春節,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人吳某名下有未辦理產權但已經備案的房產。經查證屬實後,蓬溪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郭某的恢復執行申請,由蓬溪縣了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唐曉鳴承辦。唐曉鳴立即依法啟動對吳某的房產處置程序,對其財產強制執行,吳某卻認為錢並不是他用了的,拒不履行。2019年4月25日,執行法官唐曉鳴再次找到吳某,並對其名下的備案房產進行入戶評估,告知法院將依法拍賣其房產,吳某慌了!這才願意坐下來協商,於是出現了開頭的那一幕。

“我只是作為在場人,給他們作了個證,錢又不是我用的,憑什麼要執行我”,“你們法院怎麼只找我?怎麼不去找實際用錢人呢?”... ...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經常聽到這樣的話。但是如果你真的這麼認為那就錯了,一個簽字很有可能讓你遭受鉅額損失。

法官說法: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

《擔保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簡言之,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若合同中具有類似“若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保證人償還”的內容,僅在因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使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完全主張之時,才可對保證人主張替代債務人償還債務,否則為連帶責任保證。

債務人自身也存在原因其中包括: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即找不到債務人,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連帶責任保證,即債務到期後。債權人既可以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又可以選擇保證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沒有上述權利的。因此風險比一般保證方式更高。該案為連帶責任保證,更不像擔保人吳某某所說。(朱元傑 全媒體記者 楊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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