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峯區法院開庭審理「5·6」銀桐路交通肇事案

魚峰區法院開庭審理“5·6”銀桐路交通肇事案

10月10日上午,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今年5月6日發生在銀桐路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馮某昌駕駛本田小轎車在非機動車道碰撞一輛電動車,加速駛入機動車道後與四輛車發生碰撞後翻車,最後棄車逃離現場。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輛小車受損,此次事故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魚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6日12時許,被告人馮某昌駕駛本田牌思域小型轎車搭載其朋友許某達,自柳州市魚峰區銀桐路一工地出來右轉後,在右側非機動車道上自西向東快速行駛至銀桐路北海里海鮮城路段時,遇被害人覃某菊駕駛二輪電動車搭載另一被害人覃某蘭同向在前方行駛,該轎車車頭與電動車尾部發生碰撞,馮某昌未採取制動措施且立即加速駛入機動車道,致使兩被害人被撞飛騰空後跌落到機動車道上。馮某昌駕駛該小型轎車在該路段機動車道超速行駛,又分別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四輛小車先後發生碰撞後翻車,隨即棄車逃離現場。事故造成覃某菊與覃某蘭受傷、六車不同程度受損,其中覃某菊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18年5月9日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超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且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昌在交通肇事後,無視公共安全,繼續超速駕駛車輛在車流密集的道路上隨意衝撞正常行駛的車輛,致使多車不同程度受損,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馮某昌具有自首和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5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馮某昌沒有異議,並表示願意認罪。但其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只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審最後,被告人馮某昌表示,他的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很大傷害,其表示非常後悔,家裡還有妻子和小孩,車禍後小孩出生至今還沒有見過,希望法庭能對他從輕判處。

休庭後,本案將擇期宣判。

(魚峰區法院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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