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场所明火作业引发火灾致四人死亡 男子获刑三年半

男子指使没有气焊特种操作资质的人员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没想到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男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危险场所用明火引发大火致四人死亡

2018 年 4 月 13 日,王某将位于瓦房店市得利寺镇某公司气调库内的铁架子、铝管等物品承包给张某来拆卸,并将铁架子、铝管等物品卖给张某。气调库是属于具有火灾和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而这些铁架子、铝管固定在气调库四周墙体和顶棚上,墙体外包裹聚氨酯泡沫板,顶棚由夹有聚氨酯泡沫板的轻钢彩板构成。

2018 年 4 月 18 日,张某在事先没有进行消防审批,也没有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使阮某、袁某使用电气焊切割铁架和铝管等,并雇佣程某、刘某等人搬运切下来的物品。

阮某、袁某用气焊作业时产生了明火,引燃周围聚氨酯泡沫,导致气调库着火,程某、刘某当场死亡,袁某烧伤后因医治无效,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死亡,阮某烧伤后因医治无效,于 2018 年 8 月 9 日死亡。

经鉴定,程某、刘某系生前在火灾现场,烧伤致死;袁某系生前烧伤致感染性休克死亡;阮某系生前周身大面积烧伤,继发感染、中毒,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此外,大火还给某公司造成 167 万余元的损失。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三年半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经查,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阮某或袁某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关于气焊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生产、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指使没有气焊特种操作资质的人员在具有火灾和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事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事中亦未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安全生产秩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张某在公安机关到达前返回案发现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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