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會計處理究竟要不要計提?通過哪個科目核算?

印花稅的會計處理究竟要不要計提?通過哪個科目核算?

關於印花稅的會計處理,財務人員最常見的有兩個問題:

1、印花稅通過哪個會計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稅金及附加?到底哪個才是正確的?

2、印花稅到底要不要通過“應交稅費”計提?


印花稅的會計處理究竟要不要計提?通過哪個科目核算?


我們直接以例子來解答上面的幾個問題:

例子一:小編有一天不打算做公眾號了,打算開一家公司,於是和朋友張帥哥(姓張名帥哥)於2018年6月1日登記成立了真心財稅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真心財稅公司”),企業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80萬元人民幣,小編和張帥哥各自出資40萬元,2018年6月28日,真心財稅公司收到小編和張帥哥的投資款共80萬元。2018年6月,真心財稅公司繳納印花稅200元。

則2018年6月份,真心財稅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投資款:

借:銀行存款 80萬元

貸:實收資本-張帥哥 40萬元

計算繳納印花稅時: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200元(80萬元×0.5‰*0.5=200元)

貸:銀行存款200元

問題1:你的印花稅計算金額應該錯了吧?印花稅不是按照萬分之五嗎?

80萬元*0.0005=400元印花稅合計是400元才對,怎麼你最上面的會計分錄印花稅總金額才200元,是不是計算錯了?

答:沒有算錯,從2018年5月1日起,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減半徵收印花稅。稅務局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股東出資有時候金額會特別大,動不動就是百萬千萬甚至上億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稅率導致稅負有點高,所以出了一條利好政策,減半徵收。財務人員可別搞錯了,不然可能會讓公司多交印花稅。請看最新的政策規定:

印花稅的會計處理究竟要不要計提?通過哪個科目核算?


問題2:印花稅放到“稅金及附加”核算?不是放在“營業稅金及附加”嗎?不是放在“管理費用-印花稅”核算嗎?到底在哪個會計科目核算才正確?


答:“管理費用-印花稅”和“營業稅金及附加”已經過時了,印花稅不通過這兩個會計科目核算,而要通過“稅金及附加”核算,這是沒有爭議的。實務中我們看到部分企業還用“管理費用”或“營業稅金及附加”對印花稅進行核算的,是因為一方面可能財務人員用習慣了,一時半會改不過來,另一方面,可能財務人員對新政策不瞭解。另外,實務中也常常見到老會計對印花稅通過“管理費用-印花稅”核算,也是錯誤的。

注:以前印花稅會計核算時,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現相關政策: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不論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其他會計制度,企業繳納的印花稅統一通過“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核算。

問3:印花稅我們單位通過“管理費用-印花稅”核算了,有問題嗎?

答:首先要明白的一點,通過“稅金及附加”或“管理費用”核算均不影響當期利潤,一般不涉及稅務風險,只是會計上記賬的規範性問題而已,如果想規範一點就按照新準則來,計入“稅金及附加”,如果一直放“管理費用”核算,也不涉及稅務風險。不過,作為財務人員,小編建議儘量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問4:印花稅我們需不需要先通過“應交稅費”進行計提?

答:通不通過“應交稅費”核算得分情況討論:

情況一:自行貼花,自行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繳納印花稅時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情形(如:購銷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

這種情況下,印花稅是不需要通過“應交稅費”先計提的,例如,真心財稅公司2018年應簽訂的購銷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10000元,則真心財稅公司直接在每月做如下分錄就行了,不需要通過“應交稅費”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10000

貸:銀行存款等10000

針對這種情況,有些財務人員建議全部通過“應交稅費”先計提,支付的時候再衝減,方便看企業交了多少,多少還沒交,這種建議可以麼?

針對這個問題,小編說一下自己的看法:這個問題沒有權威的答案,

這種情況準則規定不需要通過“應交稅費”計提,但是否意味著一定不能通過“應交稅費”先計提呢?

第一,對於賬務處理的方式,我們經常會考慮的第一個問題是有沒有涉及到稅務風險,很顯然,如果先通過“應交稅費”計提,不涉及涉稅風險,這種情況下“應交稅費”實際上只是做賬過程中的一個過渡科目;

第二,實務跟理論往往存在許多差別,會計準則有時候做出的只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但具體到實務中,往往會存在各種各樣的情況,如:財務人員建議的先通過“應交稅費”計提方便看每個月應當繳納多少印花稅,方便看有多少沒繳納,這對於業務量特別大(如涉及需要頻繁繳納印花稅的公司)的公司來說,有時候通過“應交稅費”先計提更加方便核算和管理。

所以,小編認為,不存在涉稅情形,只是賬務處理的方式不同而已,可視實際情況考慮。

情況二:採用核定徵收等方式繳納印花稅

實務中,一般情況下,如果印花稅的繳納采用的是稅務局的核定徵收方法等方法繳納(如2017年印花稅由稅務局核定,2018年統一繳納,那麼正常情況下2017年年底需要通過“應交稅費”先計提)時,一般是需要先計提的,而像一些直接貼花繳納的,可以不計提。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每月計提印花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注:有些企業不按規定設置帳薄或雖設置帳薄,帳目混亂,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且不能如實提供購銷合同及合同性憑證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發給其"印花稅核定匯繳通知書",實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納稅人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徵收印花稅的辦法,這時很多企業就會先通過“應交稅費”計提本月的印花稅,次月實際繳納時再衝減應交稅費科目。

各地稅務局核定徵收往往也有各自的規定, 所以選擇核定徵收的企業,應該關注當地稅務局的規定。如廣東省地稅局的規定:

印花稅的會計處理究竟要不要計提?通過哪個科目核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