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乘客搶奪大巴車方向盤被追責

4月17日,商洛市洛南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公訴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案件。2019年4月24日,洛南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月24日,郭某從西安乘坐客運班車返回洛南,到洛南縣城後其要求下車(當時車輛實際載客30餘人),司機擔心郭某將行李艙中的行李拿錯,告訴其到車站再下車,郭某情緒急躁,遂走到駕駛員旁邊,突然伸手拉拽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導致車輛方向偏離,車身猛烈搖晃。司機緊急制動並停車。洛南縣人民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該案提起公訴。考慮到郭某有自首情節,一審法院判決郭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019年1月8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作為乘客應當規範乘車,文明乘車,遵守客運規定,不能不顧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情緒激動,作出一些失去理智的事情,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每一為公民都應該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控制自己的情緒,承擔公民應盡的責任,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黃肖 記者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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