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乘客抢夺大巴车方向盘被追责

4月17日,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件。2019年4月24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月24日,郭某从西安乘坐客运班车返回洛南,到洛南县城后其要求下车(当时车辆实际载客30余人),司机担心郭某将行李舱中的行李拿错,告诉其到车站再下车,郭某情绪急躁,遂走到驾驶员旁边,突然伸手拉拽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偏离,车身猛烈摇晃。司机紧急制动并停车。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考虑到郭某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判决郭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作为乘客应当规范乘车,文明乘车,遵守客运规定,不能不顾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情绪激动,作出一些失去理智的事情,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每一为公民都应该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控制自己的情绪,承担公民应尽的责任,维护公共交通安全。(黄肖 记者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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