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洛南:男子非法電魚1120尾 被判拘役4個月

2019年3月28日,洛南縣水利局發佈《洛南縣2019年禁漁公告》,規定禁漁區為全縣境內所有天然水域及500畝以上人工修建的水庫,禁漁期為4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洛南縣大鯢省級自然保護區實施全年禁漁),嚴禁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活動。同年6月14日9許,被告人李某某與馬某某(已判決)等四人駕車從河南省靈寶市豫靈鎮來到洛南縣巡檢鎮石牆村石灰溝新修大橋處的自然河道內,使用自制的非法電魚工具,電擊捕魚1120尾,重8.21公斤。


洛南:男子非法電魚1120尾 被判拘役4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鑑於被告人李某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且在案發後委託他人將成魚24.63公斤、魚苗164.2公斤放生於其非法捕撈的自然河道內, 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恢復生態,遂依法判處李某某拘役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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