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與環保產業行業研究:改革紅利釋放減輕企業用能負擔

公用事業與環保產業行業研究:輸配電價成本監審修訂啟動,改革紅利釋放減輕企業用能負擔

機構: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員:孫春旭

事件

4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對《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為提高輸配電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規範性,完善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監管,規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促進電網企業加強成本管理,發改委對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5〕1347號,以下簡稱1347號文)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評論

成本監審辦法修訂,第二輪成本監審或於三季度末出結果:國家發改委自2019年1月23日開始啟動第二監管週期(2020-2022年)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實地審核工作將於4月底開啟,《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為輸配電成本之基礎,4月23至4月27日之間國家發改委將向包括髮電集團及社會人士在內的社會各界展開多輪徵求意見。囿於監審工作時間之緊迫,我們預計修訂稿最終版將基本與徵求意見稿一致;結合第二週期的覆蓋範圍與歷史進度,我們預計今年三季度末或將完成省級與區域電網兩級電網定價。

總結經驗、深化科學監審,修訂辦法較試行辦法進一步細化:與1347號文相比,《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共修改了17條,主要修改有三:一是加大了成本監審約束作用,○1對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運營費用設置費用上限增加投資合理性的規定,○2明確對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等新增輸配電資產的成本費用支出,以及因重複建設、工期延誤等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3增加對租賃費等部分涉及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的審核;二是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根據首輪監審經驗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3類輸電定價成本;細化其他運營費用,分為生產經營類、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三是推進監審規範化,增加並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明確電動車充換電服務等輔業三產成本、抽水蓄能、電儲能等成本不得計入,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成本不計入,同時進一步明確企業信息報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懲誡等規定。

成本監審約束遏制電網過度、低效投資,降低用能成本、推動電力消費:在電網投資大幅增長、電量增速趨緩的背景下,《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的費用上限設置將有效遏制電網投資成本,而對未實際投入使用、重複建設等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的設置將控制電網過度投資,引導提高投資合理性。此外,輸配電線路折舊年限有2-5年的延長,將導致折舊費用產生約1%的降低,根據上一輪監審週期的結果,預計上述折舊年限的降低將帶來約50-60億左右的輸配電價降低,為2019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提供來源。我們認為輸配電成本不斷降低將有效降低終端用能成本,提高製造業競爭力,進一步推動電力消費增長。建議關注行業龍頭華能國際、華電國際與地區火電龍頭建投能源。

儲能投資成本不得納入輸配電成本,推動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加速:儲能成本主要用於新能源調峰,一直不屬於輸配電准許成本的範圍,本輪監管週期特別提出表明新能源消納的調峰成本不可能由全民買單,下一步將根據“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推動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建設,為煤電、氣電、水電甚至核電參與深度調峰制定市場化機制,進一步推動儲能行業良性發展。

輸配電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成本細分,推動電網非競爭性業務加速發展:《辦法》明確電動車充換電服務等輔業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意味著國家電網的泛在電力物聯網業務缺乏明確盈利模式。在輸配電收入不斷降低的背景下,國家電網必須加快轉變盈利結構,通過資本運作、公司結構治理、商業模式塑造等手段儘快實現其金融、電商、電動車等競爭性業務的發展,以彌補壟斷業務利潤降低造成的資產收益率下降。建議關注有望受益於泛在物聯網建設的岷江水電、遠光軟件。

風險提示

政策執行力度不達預期,用電量增速不達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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