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印度反衛碎片蹭了“天宮”,究竟算誰的?

要是印度反衛碎片蹭了“天宮”,究竟算誰的?

——淺析外空事故追責

首發自:遠望智庫 戰略前沿技術

3月27日,印度總理莫迪中午罕見發表全國電視講話,宣佈該國當天試射的一枚本土研製的反衛星導彈成功擊落一顆低軌運行衛星,使印度成為繼美國、俄羅斯、中國之後,第四個掌握反衛星打擊技術的國家,躋身“太空強國”行列。這個消息無疑讓印度人民高興不已,但是麻煩也隨之而來了。

要是印度反衛碎片蹭了“天宮”,究竟算誰的?

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局長吉姆•布里登斯廷4月1日向NASA僱員發表講話時表示,印度此舉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因為該試驗製造了400枚軌道碎片,將會給國際空間站內的宇航員構成“新的危險”。布里登斯廷說“其中24塊碎片目前漂浮在國際空間站遠地點的上方”,並稱“這是不可接受的”。

要是印度反衛碎片蹭了“天宮”,究竟算誰的?

對此,國內有不少網友表示,印度反衛試驗產生的碎片會不會對中國的“天宮”構成威脅?要是發生了“剮蹭”,這責任該誰來擔,又該如何追究呢?在此,我們假設印度的碎片確實撞上了中國的“天宮”並導致了“天宮”受損,分析在現有機制下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外空事故”。

要是印度反衛碎片蹭了“天宮”,究竟算誰的?

誰的責任?

發生此類事件,首先想到的法律依據就是《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以下簡稱《責任公約》)。該公約1972年3月29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簽署,對所有國家開放簽署。全文由前言和28條組成。其原則是為遭受因人工發射的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和損失的國家、個人或國際組織提供迅速、公平、合理的賠償,以有利於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和促進國際間的友好合作。

對於外空損害的歸責,《責任公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絕對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失責任原則。其第 2 條規定:“發射國對其空間實體在地球表面,或給飛行中的飛機造成損害,應負賠償的絕對責任。”即只要空間實體在地球表面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或給飛行中的飛機造成了損害,發射國就要無條件地承擔國際責任。如在1978年,蘇聯Kosmos核動力人造衛星墜落在加拿大,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釋放大量放射性物質產生了汙染。蘇聯方面對此負全責,時任加拿大總理的皮埃爾·特魯多向蘇聯政府提交了一份清理費用索賠賬單,包括消除核汙染的費用,共計1500萬美元。這場賠償糾紛持續了很長時間,最終蘇聯政府同意賠償部分資金。

但如果是身在外空的“天宮”出了事故,那麼絕對責任原則就不適用,而會採用過失責任原則。公約第 3 條規定:“任一發射國的空間實體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對另一發射國的空間實體,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造成損害時,只有損害是因前者的過失或其負責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條件下,該國才對損害負有責任。”公約的第 4 條第 1款規定:“任一發射國的空間實體在地球表面以外之其他地方,對另一發射國的空間實體,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造成損害,並因此對第三國,或第三國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損害時,前兩國應對第三國負責任。”由於此次印度的反衛試驗完全是“自產自銷”,所以不用考慮第三國問題。但是根據第3條,中國作為求償國除了要證明自己遭受了損失(這個應該不難),還要證明發射國印度的外空活動存在過失,可是如何判斷“過失”,《公約》卻並未做詳細規定,這就留下了空子,可以想象印度一定會用是否是“過失”來推卸責任。不過《公約》中有一條對中國非常有利,其第六條第2款指明:“遇損害之造成系因發射國從事與國際法,尤其是聯合國憲章及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不符之活動時,不得免除任何責任。”聯合國外空委的《太空碎片減緩指南》第四點明確規定:避免故意自毀或其他有害活動。不難看出印度的反衛試驗明顯和“故意自毀”非常接近,所以中國可以此為憑向印度施壓。

怎麼賠償?

如果責任確定了,那下一步就是怎麼賠償了。在索賠方式上,《公約》第 9條規定:“ 賠償損害之要求應循外交途徑向發射國提出。一國如與關係發射國無外交關係,得請另一國向該發射國代其提出賠償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依本公約所有之利益。該國並得經由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其賠償要求,但以求償國與發射國均系聯合國會員國為條件。”這一點上中國與印度早就確立了外交關係,自然不用再走彎路。對於如何支付賠償,《公約》規定原則上發射國須恢復損害未發生前之原有狀態,如不能恢復則以貨幣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印度要麼把“天宮”修好,要麼賠錢(順便說一句《公約》可沒有規定損害責任的賠償最高額度哦)。

遇“老賴”怎麼辦?

責任確定了,索賠提出了,可要是有人賴賬怎麼辦?《公約》規定如果賠償問題在提出一年內經過外交途徑仍未解決,任意一方可以請求成立賠償要求委員會,賠償要求委員會決定賠償要求是否成立,並確定賠償數額。並且“若各方同意,委員會的決定應是最終的,並具有約束力;否則委員會應提出最終的建議性裁決,由各方認真加以考慮。”不過,由於索賠委員會強制力不夠,如果真遇到了“老賴”,那麼隨之而來肯定是一場索賠“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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