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抓賊致賊死亡,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訴訟,大家怎麼看?

001NY


怎麼看?感覺怪怪的。

現在小偷成了超級保護動物,其待遇要遠遠高於大熊貓。

比如:

小偷入戶盜竊被抓死亡,失主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小偷作案慌不擇路被撞身亡,追趕者要賠償上百萬。

小偷入戶盜竊逃跑時摔死,戶主要賠償死亡賠償金80萬。

小偷偷人家的花卉包餃子吃中毒,失主要賠醫藥費。

小偷。。。。

按這些案例,遇到小偷,不但要好吃好喝伺候,連難聽的話也不能講,否則小偷依法維權,受害者可就慘了。

希望有關部門處理這些案子的時候慎重一些,小偷是人,有合法權益,但受害者也有合法權益,法律條文要依據,但是立法原則和精神更要領會透徹,不要老做一些助桀為虐的事。


淮北日月升


這個案件的難點就在於''死無對證''。疑點一: 是否有充足的證據能夠證明死者是正在進行盜竊,所謂死者是被發現躲在廁所裡,行竊,偷了小孩的手機,手機被發現在死者兜裡後來在制服死者過程中掉在廁所地上。。。而這些都是商戶致死者自己描述的的,一沒監控,二沒證人證據,屬於一面之詞。山區農村上廁所很不方便,萬一死者只是內急借用商戶廁所而非入室盜竊吶? 不排除這種可能。所以不應該在沒足夠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定性為小偷。疑點二: 死亡原因是死者心臟病發作致死在先,還是商戶用東西蒙住死者的嘴,制服過程中致使死者心臟病發作死亡? 只有看權威機構法醫鑑定報告。法律的公平是要保護雙方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而非偏袒一方。商戶遇到這種情況下,在其人身沒立刻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應該首先選擇報警,而非親自暴力制服。如人身受到威脅侵害則行使正當防衛權!


聖勞倫進口酒水超市


2018年7月10日陳宇和兒子在庫房卸雞蛋時,發現一陌生人黃蘭(化名)躲藏在倉庫的廁所內,因陳宇懷疑黃蘭是小偷,遂擒住對方並報警。警察趕到後發現黃蘭已經脈弱微弱,醫生到達後宣佈黃蘭死亡,死亡原因“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廣西桂林市象山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宇提起公訴。

目前,陳宇被取保候審,死者家屬提出81萬賠償。

自己的家中突然發現一個陌生人,你會以為是誰?你會怎麼做?

我想,正常人都會以為是小偷,都會想要抓住小偷。陳宇家中有陌生人闖入,懷疑是小偷並抓捕其,這些都是正常且合法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陳宇並不認識死者,正常的抓捕小偷行為不會導致對方死亡,並且陳宇也不知道死者患有心臟病,將實施正當的抓捕行為將導致對方心臟病發作,將導致對方死亡,根本沒能力,也不可能預見。並且,死者心臟病發作時,陳宇也及時報警和報120,對其進行及時救助。

所以,將死者的死亡結果歸責於當事人,個人認為沒有道理,死亡結果只能歸責於死者入室盜竊的違法行為。若是這樣,那以後患有心臟病的人員,則可以光明正大的“拿”其他人員東西,因為你不敢碰,也不敢抓。


葉律師


題目講小偷是在作案現場死亡,作案現場是在人家。怎麼死的沒講,但我想無非兩條,一,小偷嚇的犯病身亡?或小偷與主人博鬥中突然發病身亡!二,博鬥中小偷反抗,主人用暴力手段至其死亡!在這裡講一講第二條,雖是假設,但講不出再形象的場面。這裡雙方發生了博鬥的情況,房主肯定要自衛。如果至小偷死亡。那小偷罪有應得。因為你上人家偷竊還行兇。至於屬不屬於防為過當?很難拿捏。即便是,也是情有可緣。無可厚非。主人總不會站在那裡看著小偷偷自己的東西而不做出反應!在小偷窮兇極惡反抗時為了自衛還去想著哪個動作是過當吧?我想這樣的人這個世界還沒有!


勝似閒庭3


案子前面一直在關注,比較簡單,就是廣西桂林市象山區西門菜市一個商戶,一天晚上,看到一個男的在一家廁所裡,懷疑是小偷,一家人將抓了起來,其間,用頭把小偷矇住,最後小偷心臟病復發,感覺不對勁後,這一家人報警和打120,期間,小偷偷商戶的手機從兜裡找到,但120趕到的時候,小偷已經死了。

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其拘留,兩次提交檢察院進行逮捕,但均被駁回,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今年,證據“充分”後,今年2月28日,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目前最新的情況是,取保候審,就等法院審理此案。

我看完媒體報道,認為抓小偷的商戶沒有錯誤,即便公安機關以商戶把小偷頭矇住,導致呼吸不暢通出現心臟病復發,以及因為手機沒電,沒有第一時間來得及報警,這些都是客觀原因存在的,不能因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因為,為了不讓小偷逃跑,也不讓小偷拿東西攻擊人,其把頭矇住也是正常的反應,更是抓小偷的舉措之一,沒啥不當,為何要拘留逮捕?

事發廁所

由此,不由想到2016年,同是在桂林發生的事情,一個男的東西被小偷偷了,開車去追,小偷騎摩托車逃跑時,一頭撞到樹上,死了,最後抓小偷的人,也被拘留,當時炒的沸沸揚揚,去年,法院審理時,直接駁回死者家屬所有訴求,追小偷的人,無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為這個法院點贊,也希望,這一次象山區人民法院學習下這個法院的判決。

此類事情,貌似不少,之前還有廣西小偷偷電瓶車爆炸導致死亡,湖北男的見義勇為幫助鄰居制止男人對女鄰居不軌行為,以及河北省張家口男子女方家裡行兇反被殺等案件,起初,都是把人抓了,最後宣告無罪。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有法可依:作為公民我們正當的言、行、財物都受法律保護

有法必依:當我們受到傷害時請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和家人

違法必究:違法犯罪必須嚴懲不貸,不應摻雜人情事故

執法必嚴:我國正在從人情化執行向理性嚴格執行轉變;這過程,需要我們全民配合支持和遵循

小偷,自古以來都是不恥的行為。本案的起因是小偷入室盜竊犯罪在先;而後引起的事故如果小偷家人起訴索賠的話,請屋主也拿起法律武器給予反擊。這種歪風不能再由此任性發展下去,物極必反!而確實,社會不良歪風必須扼殺,無須再留情面或人道主義的判罰。



海王山


之前轉發新聞時已有一些想法(可以看本人上一頭條文章),這裡想詳細說說這件事可能會涉及到的“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個概念。

首先,這個概念不能簡化說成“因果關係”,兩者的含義不一樣,簡單點說就是行為和結果之間很多情況下都會有因果關係,但如果不屬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能認定該行為構成犯罪。比如,暴雨天氣,我叫你到室外站著,結果被雷電劈死了,我叫你出去和最後的死亡當然有因果關係,但不能說就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其次,判斷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有一種不能忽視的情形:“異常介入因素”。判斷因果關係關鍵是判斷介入因素是否異常,看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如果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因果關係就中斷;反之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小,因果關係就不中斷。比如甲對乙以故意殺人故意實施暴力,導致乙重傷瀕臨死亡,乙在醫院接受治療,醫生丙存在輕微過失,最終乙死亡。對於乙的死亡,雖然存在醫生丙的過失,但屬於輕微的,對死亡結果發生作用小,因果關係不中斷,甲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仍然存在因果關係。

最後,和大家分享之前辦理的一個案件:兩個鄰居因土地發生爭吵,在沒有任何身體接觸和打鬥的情況下,一人在爭吵過程中突然倒地,後送醫院搶救死亡,經鑑定為之前患有嚴重的心臟病突發導致死亡。對另一個吵架的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大家各有意見,焦點是: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吵架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最後結果是認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該行為不構成犯罪。(注:最高法案例有兩種衝突的觀點)


茂名supereasy


抓小偷之前詢問對方有沒有病,這句話是近期受到關注最多的話題之一了,家裡進了小偷,抓小偷是正常的行為,因為怕小偷起來傷害到孩子,於是便壓著小偷,沒誠想小偷因為心臟病而死,被判定為過失殺人,想來這事攤誰身上都不可能理解。

右上角關注幫忙點一下,每天推送有意思有知識的文章給您!

在廁所裡抓小偷,兩個男人的命運在此轉折

陳定家裡是做雞蛋批發的,夫妻兩人在門口卸貨,孩子前去幫忙,結束以後,陳定想上廁所,在廁所裡遇見黃清,就問黃清來幹啥的,黃清回答說,我沒幹嘛,我沒偷東西。

聲音引起妻子和孩子的注意,紛紛趕來,丈夫陳定想起廁所的檯曆裡面藏有3000元錢,於是就抓著黃清不放,同時讓兒子報警,因為黃清掙扎,陳定就壓著黃清上半身,不讓黃清逃跑。

黃清隔著陳定的衣服咬了陳定兩口,陳定就用拳頭打了黃清幾下,當警察趕到的時候,黃清已經呼吸微弱了,等到救護車來的時候,黃清已經沒有呼吸,死亡了。

法醫認為是擠壓導致心臟病發作,呼吸衰竭,但家人卻認為是私自虐待

法醫趕到現場的時候,黃清已經死亡,根據檢驗,認為是胸外擠壓和心臟病導致的呼吸衰竭而亡。在2019年2月,檢查機關提起公訴,認為過失殺人。死者家屬認為,哪怕黃清就是小偷,也不應該動私刑,但話又說回來,不壓著,怎麼將小偷抓著並等待民警趕來呢?

死者家屬索要81萬賠償,陳定家裡只同意給5萬

死者家裡上有82歲母親,下有孩子等待撫養,家裡和同村的人都不知道黃清在外地從事什麼工作,黃清的女兒認為“我媽要養,奶奶要養,我要養,我以後還要結婚,生孩子,我能怎麼辦”。


目前陳定家裡只同意給5萬賠償,黃清家屬說可以按照賠償金額的價格打6折,82萬6折也就是50萬左右,也被陳定家裡否定了。

不曉得賠償人命的時候,用折扣來算,會不會讓死者心寒。

目前陳定是取保候審的階段,全家都希望早日開庭。也相信法律會給個公平的結局。

個人看法偏向正當防衛

抓小偷是正常的,也是鼓勵的行為,如果僅僅壓著小偷,導致小偷心臟病死亡,我個人認為不應該算是過失殺人,這算什麼過失?沒有動兇器,也沒有毆打,只是平常的壓著不讓起來,報警等待,這個過程小偷因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了,還要承擔責任的話,那麼以後抓小偷肯定真的要詢問一下,你有什麼病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喜歡請關注我,每天推送有意思有知識的文章給您!


月亮灣拉布拉多


在抓賊的過程當中致賊死亡,最終揹負“罪名”的事情真是屢見不鮮,這不最近又發生了這類事件,因為在自己家中抓賊致賊死亡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訴訟。

在自己家中廁所抓賊,最終致賊死亡

在2018年7月10日這天,男子和自己的兒子在家中庫房卸雞蛋,在上廁所的時候發現賊就躲在裡面,男子在廁所裡面擒住了賊,並讓自己的兒子報了警,在警察未趕到的途中,賊多次掙扎想要逃跑,在逃跑未果後就開始威脅男子放掉他,男子並未所動,一直等到警察到來,當警察趕到後發現賊脈搏已經很微弱了,於是就打了120,當醫生趕到後賊卻已經死亡,死亡原因是“胸腹部由於受到擠壓,發生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男子家中廁所

事件過後,死亡家屬對男子以故意殺人罪提出了2次訴訟,都被檢察院駁回,並且提出了80多萬的賠償,但是男子妻子並不同意。

在2019年2月28日,男子被桂林市象山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出了公訴。

在2019年4月25日下午,男子被取保候審,當有記者採訪他問他後不後悔時,男子說他並不後悔,如果再次發生此類事件,他還是會義無反顧的親自抓賊。


男子家

其實遇到這類事情真的讓人不好做,不抓吧,太助長賊人囂張氣焰,以後還會更加瘋狂的作案,你說抓吧,萬一賊人出現個什麼好歹,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真的是讓人兩難。

其實我覺得只要不是故意致人死亡,並且能拿出有利的證據情況下,應該判無罪,不然以後誰還敢抓賊,在抓捕的過程中萬一出現了意外,到時候還是自己吃虧倒黴,不僅賠錢不說,最後還要坐牢,這都算是欺負到自己的頭上了,難道還不能反抗嗎?這根本就是在助長歪風邪氣,最終社會將會變成好人繞道走,壞人橫著走。


蕭小白探討


這個事情告訴我們,你家的防盜設施,就算你搞一兩萬都要把它搞好。如果你想了這一點點錢,倒是有賊進到你家,你在驅趕和捉賊的時候導致他死亡,那可不是一兩萬的問題,那是50萬的問題了。

做人真的要做聰明人吶。多花一點錢,把防盜設施搞好,防盜網做牢固一點。這好事裝上攝像設備和報警設備,這樣子的話自己住在家裡,安全感也高一點。

想一下這個社會現在亂成什麼樣子吧。違法的人經常不單可以逃脫這一行,而且還可以對受害者進行控告。最悲哀的是,每一單都可以告的進去。所以你還相信這個社會有公義的存在嗎?我們最重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未雨綢繆。每一個事情都做好最壞的打算。如果賊人什麼事情都不可以得逞的話,那我們就可以把自己的危險性降到最低了。不要再事後諸葛亮了,任何事情提前做好防範。這是對自己未來最好的保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