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抓贼致贼死亡,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诉讼,大家怎么看?

001NY


怎么看?感觉怪怪的。

现在小偷成了超级保护动物,其待遇要远远高于大熊猫。

比如:

小偷入户盗窃被抓死亡,失主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小偷作案慌不择路被撞身亡,追赶者要赔偿上百万。

小偷入户盗窃逃跑时摔死,户主要赔偿死亡赔偿金80万。

小偷偷人家的花卉包饺子吃中毒,失主要赔医药费。

小偷。。。。

按这些案例,遇到小偷,不但要好吃好喝伺候,连难听的话也不能讲,否则小偷依法维权,受害者可就惨了。

希望有关部门处理这些案子的时候慎重一些,小偷是人,有合法权益,但受害者也有合法权益,法律条文要依据,但是立法原则和精神更要领会透彻,不要老做一些助桀为虐的事。


淮北日月升


这个案件的难点就在于''死无对证''。疑点一: 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死者是正在进行盗窃,所谓死者是被发现躲在厕所里,行窃,偷了小孩的手机,手机被发现在死者兜里后来在制服死者过程中掉在厕所地上。。。而这些都是商户致死者自己描述的的,一没监控,二没证人证据,属于一面之词。山区农村上厕所很不方便,万一死者只是内急借用商户厕所而非入室盗窃呐? 不排除这种可能。所以不应该在没足够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定性为小偷。疑点二: 死亡原因是死者心脏病发作致死在先,还是商户用东西蒙住死者的嘴,制服过程中致使死者心脏病发作死亡? 只有看权威机构法医鉴定报告。法律的公平是要保护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而非偏袒一方。商户遇到这种情况下,在其人身没立刻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应该首先选择报警,而非亲自暴力制服。如人身受到威胁侵害则行使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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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陈宇和儿子在库房卸鸡蛋时,发现一陌生人黄兰(化名)躲藏在仓库的厕所内,因陈宇怀疑黄兰是小偷,遂擒住对方并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黄兰已经脉弱微弱,医生到达后宣布黄兰死亡,死亡原因“死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宇提起公诉。

目前,陈宇被取保候审,死者家属提出81万赔偿。

自己的家中突然发现一个陌生人,你会以为是谁?你会怎么做?

我想,正常人都会以为是小偷,都会想要抓住小偷。陈宇家中有陌生人闯入,怀疑是小偷并抓捕其,这些都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陈宇并不认识死者,正常的抓捕小偷行为不会导致对方死亡,并且陈宇也不知道死者患有心脏病,将实施正当的抓捕行为将导致对方心脏病发作,将导致对方死亡,根本没能力,也不可能预见。并且,死者心脏病发作时,陈宇也及时报警和报120,对其进行及时救助。

所以,将死者的死亡结果归责于当事人,个人认为没有道理,死亡结果只能归责于死者入室盗窃的违法行为。若是这样,那以后患有心脏病的人员,则可以光明正大的“拿”其他人员东西,因为你不敢碰,也不敢抓。


叶律师


题目讲小偷是在作案现场死亡,作案现场是在人家。怎么死的没讲,但我想无非两条,一,小偷吓的犯病身亡?或小偷与主人博斗中突然发病身亡!二,博斗中小偷反抗,主人用暴力手段至其死亡!在这里讲一讲第二条,虽是假设,但讲不出再形象的场面。这里双方发生了博斗的情况,房主肯定要自卫。如果至小偷死亡。那小偷罪有应得。因为你上人家偷窃还行凶。至于属不属于防为过当?很难拿捏。即便是,也是情有可缘。无可厚非。主人总不会站在那里看着小偷偷自己的东西而不做出反应!在小偷穷凶极恶反抗时为了自卫还去想着哪个动作是过当吧?我想这样的人这个世界还没有!


胜似闲庭3


案子前面一直在关注,比较简单,就是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西门菜市一个商户,一天晚上,看到一个男的在一家厕所里,怀疑是小偷,一家人将抓了起来,其间,用头把小偷蒙住,最后小偷心脏病复发,感觉不对劲后,这一家人报警和打120,期间,小偷偷商户的手机从兜里找到,但120赶到的时候,小偷已经死了。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拘留,两次提交检察院进行逮捕,但均被驳回,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今年,证据“充分”后,今年2月28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最新的情况是,取保候审,就等法院审理此案。

我看完媒体报道,认为抓小偷的商户没有错误,即便公安机关以商户把小偷头蒙住,导致呼吸不畅通出现心脏病复发,以及因为手机没电,没有第一时间来得及报警,这些都是客观原因存在的,不能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因为,为了不让小偷逃跑,也不让小偷拿东西攻击人,其把头蒙住也是正常的反应,更是抓小偷的举措之一,没啥不当,为何要拘留逮捕?

事发厕所

由此,不由想到2016年,同是在桂林发生的事情,一个男的东西被小偷偷了,开车去追,小偷骑摩托车逃跑时,一头撞到树上,死了,最后抓小偷的人,也被拘留,当时炒的沸沸扬扬,去年,法院审理时,直接驳回死者家属所有诉求,追小偷的人,无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为这个法院点赞,也希望,这一次象山区人民法院学习下这个法院的判决。

此类事情,貌似不少,之前还有广西小偷偷电瓶车爆炸导致死亡,湖北男的见义勇为帮助邻居制止男人对女邻居不轨行为,以及河北省张家口男子女方家里行凶反被杀等案件,起初,都是把人抓了,最后宣告无罪。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有法可依:作为公民我们正当的言、行、财物都受法律保护

有法必依:当我们受到伤害时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

违法必究:违法犯罪必须严惩不贷,不应掺杂人情事故

执法必严:我国正在从人情化执行向理性严格执行转变;这过程,需要我们全民配合支持和遵循

小偷,自古以来都是不耻的行为。本案的起因是小偷入室盗窃犯罪在先;而后引起的事故如果小偷家人起诉索赔的话,请屋主也拿起法律武器给予反击。这种歪风不能再由此任性发展下去,物极必反!而确实,社会不良歪风必须扼杀,无须再留情面或人道主义的判罚。



海王山


之前转发新闻时已有一些想法(可以看本人上一头条文章),这里想详细说说这件事可能会涉及到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个概念。

首先,这个概念不能简化说成“因果关系”,两者的含义不一样,简单点说就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很多情况下都会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比如,暴雨天气,我叫你到室外站着,结果被雷电劈死了,我叫你出去和最后的死亡当然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判断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一种不能忽视的情形:“异常介入因素”。判断因果关系关键是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看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如果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因果关系就中断;反之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小,因果关系就不中断。比如甲对乙以故意杀人故意实施暴力,导致乙重伤濒临死亡,乙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丙存在轻微过失,最终乙死亡。对于乙的死亡,虽然存在医生丙的过失,但属于轻微的,对死亡结果发生作用小,因果关系不中断,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和大家分享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件:两个邻居因土地发生争吵,在没有任何身体接触和打斗的情况下,一人在争吵过程中突然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死亡,经鉴定为之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对另一个吵架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各有意见,焦点是: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吵架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后结果是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注:最高法案例有两种冲突的观点)


茂名supereasy


抓小偷之前询问对方有没有病,这句话是近期受到关注最多的话题之一了,家里进了小偷,抓小偷是正常的行为,因为怕小偷起来伤害到孩子,于是便压着小偷,没诚想小偷因为心脏病而死,被判定为过失杀人,想来这事摊谁身上都不可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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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厕所里抓小偷,两个男人的命运在此转折

陈定家里是做鸡蛋批发的,夫妻两人在门口卸货,孩子前去帮忙,结束以后,陈定想上厕所,在厕所里遇见黄清,就问黄清来干啥的,黄清回答说,我没干嘛,我没偷东西。

声音引起妻子和孩子的注意,纷纷赶来,丈夫陈定想起厕所的台历里面藏有3000元钱,于是就抓着黄清不放,同时让儿子报警,因为黄清挣扎,陈定就压着黄清上半身,不让黄清逃跑。

黄清隔着陈定的衣服咬了陈定两口,陈定就用拳头打了黄清几下,当警察赶到的时候,黄清已经呼吸微弱了,等到救护车来的时候,黄清已经没有呼吸,死亡了。

法医认为是挤压导致心脏病发作,呼吸衰竭,但家人却认为是私自虐待

法医赶到现场的时候,黄清已经死亡,根据检验,认为是胸外挤压和心脏病导致的呼吸衰竭而亡。在2019年2月,检查机关提起公诉,认为过失杀人。死者家属认为,哪怕黄清就是小偷,也不应该动私刑,但话又说回来,不压着,怎么将小偷抓着并等待民警赶来呢?

死者家属索要81万赔偿,陈定家里只同意给5万

死者家里上有82岁母亲,下有孩子等待抚养,家里和同村的人都不知道黄清在外地从事什么工作,黄清的女儿认为“我妈要养,奶奶要养,我要养,我以后还要结婚,生孩子,我能怎么办”。


目前陈定家里只同意给5万赔偿,黄清家属说可以按照赔偿金额的价格打6折,82万6折也就是50万左右,也被陈定家里否定了。

不晓得赔偿人命的时候,用折扣来算,会不会让死者心寒。

目前陈定是取保候审的阶段,全家都希望早日开庭。也相信法律会给个公平的结局。

个人看法偏向正当防卫

抓小偷是正常的,也是鼓励的行为,如果仅仅压着小偷,导致小偷心脏病死亡,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算是过失杀人,这算什么过失?没有动凶器,也没有殴打,只是平常的压着不让起来,报警等待,这个过程小偷因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了,还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以后抓小偷肯定真的要询问一下,你有什么病嘛?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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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湾拉布拉多


在抓贼的过程当中致贼死亡,最终背负“罪名”的事情真是屡见不鲜,这不最近又发生了这类事件,因为在自己家中抓贼致贼死亡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诉讼。

在自己家中厕所抓贼,最终致贼死亡

在2018年7月10日这天,男子和自己的儿子在家中库房卸鸡蛋,在上厕所的时候发现贼就躲在里面,男子在厕所里面擒住了贼,并让自己的儿子报了警,在警察未赶到的途中,贼多次挣扎想要逃跑,在逃跑未果后就开始威胁男子放掉他,男子并未所动,一直等到警察到来,当警察赶到后发现贼脉搏已经很微弱了,于是就打了120,当医生赶到后贼却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是“胸腹部由于受到挤压,发生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男子家中厕所

事件过后,死亡家属对男子以故意杀人罪提出了2次诉讼,都被检察院驳回,并且提出了80多万的赔偿,但是男子妻子并不同意。

在2019年2月28日,男子被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出了公诉。

在2019年4月25日下午,男子被取保候审,当有记者采访他问他后不后悔时,男子说他并不后悔,如果再次发生此类事件,他还是会义无反顾的亲自抓贼。


男子家

其实遇到这类事情真的让人不好做,不抓吧,太助长贼人嚣张气焰,以后还会更加疯狂的作案,你说抓吧,万一贼人出现个什么好歹,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真的是让人两难。

其实我觉得只要不是故意致人死亡,并且能拿出有利的证据情况下,应该判无罪,不然以后谁还敢抓贼,在抓捕的过程中万一出现了意外,到时候还是自己吃亏倒霉,不仅赔钱不说,最后还要坐牢,这都算是欺负到自己的头上了,难道还不能反抗吗?这根本就是在助长歪风邪气,最终社会将会变成好人绕道走,坏人横着走。


萧小白探讨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你家的防盗设施,就算你搞一两万都要把它搞好。如果你想了这一点点钱,倒是有贼进到你家,你在驱赶和捉贼的时候导致他死亡,那可不是一两万的问题,那是50万的问题了。

做人真的要做聪明人呐。多花一点钱,把防盗设施搞好,防盗网做牢固一点。这好事装上摄像设备和报警设备,这样子的话自己住在家里,安全感也高一点。

想一下这个社会现在乱成什么样子吧。违法的人经常不单可以逃脱这一行,而且还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控告。最悲哀的是,每一单都可以告的进去。所以你还相信这个社会有公义的存在吗?我们最重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未雨绸缪。每一个事情都做好最坏的打算。如果贼人什么事情都不可以得逞的话,那我们就可以把自己的危险性降到最低了。不要再事后诸葛亮了,任何事情提前做好防范。这是对自己未来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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