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房矛盾不斷,父親有意撤銷”遺囑“,為何撤銷不了?

文/樓市大家談(quanadcom)

房產繼承問題一直是讓不少非獨生家庭頭痛的問題,如果是獨生家庭的話,儘管配偶、親生子女、父母同樣作為的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在現實生活當中,父母百年之後,獨生子女通常毫無爭議地成為的房產的唯一繼承人,擁有房子的全部產權,而在多子女家庭,子女之間因分房問題容易矛盾不斷,因此不少父母實現偷偷訂立遺囑。

子女分房矛盾不斷,父親有意撤銷”遺囑“,為何撤銷不了?

遺囑在房產繼承標準當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已經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房產繼承嚴格按照遺囑畸形,子女之間無法對遺囑起任何爭議。因此,一位恰好擁有兩個兒子的上海老人,為避免日後法定繼承之時存在糾紛,特地事先訂下了“遺囑”,將自己的房產分給兩個兒子,結果定下遺囑之後,兩個兒子反而矛盾不斷,互相要求對方搬出該房屋,因而老人有意撤銷“遺囑”,結果發現,自己根本無法撤銷。

原來老人一開始以為自己訂立的是房產繼承的“遺囑”,然而實際上,這並不是一份遺囑,而是三房共同訂立的一份“分產協議”,遺囑和分產協議究竟存在什麼區別呢?為何會撤銷不了?

子女分房矛盾不斷,父親有意撤銷”遺囑“,為何撤銷不了?

遺囑和分產協議首先是存在一定的共同點,它們實際上都是對於親屬的無償財產贈與,但卻存在以下4點本質上的區別:

1、 處理對象不同。遺囑是對遺囑訂立人遺產的處理,遺囑僅能對遺產起效,而遺囑中的遺產,也只能是訂立人個人私有財產。但分產協議不僅是可以處理個人財產,還有殘餘協議訂立三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同財產。

2、 法律效力來源不同。遺囑是遺囑訂立人單方面訂立的協議,訂立人對個人財產的處理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確立,在經過公證之後,即產生法律效力,無須只會任何家庭成員,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但分產協議不同,分產協議需要贈與人與被贈與的共同支持。老人在分配房產訂立的“遺囑”,實際上是自己與兩個兒子達成的多方合約。

3、 執行時間不同。遺囑生效時間毫無疑問,是在遺囑訂立人過世之後,在老人過世之前,該房產依然是老人的個人財產,儘管子女擁有繼承權,仍然不能對老人的房產擅自處置;但分產協議在生效之後,即可以立即執行,因此在簽訂分產協議之後,老人的兩個兒子已經各自擁有了房子的產權。

4、 撤銷權限不同。遺囑是遺囑訂立方單方面發起的協議,訂立人可以隨意對遺囑進行撤銷,無需通知任何人,而分產協議想要撤銷的話,需要經過所有協議簽訂人的同意,在本案例當中,老人並沒有資格撤銷分房協議,而需要老人與兩個兒子三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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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非獨生家庭都注意了,為避免分房糾紛訂遺囑,當心寫成分產協議,反而帶來更大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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