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房矛盾不断,父亲有意撤销”遗嘱“,为何撤销不了?

文/楼市大家谈(quanadcom)

房产继承问题一直是让不少非独生家庭头痛的问题,如果是独生家庭的话,尽管配偶、亲生子女、父母同样作为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在现实生活当中,父母百年之后,独生子女通常毫无争议地成为的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而在多子女家庭,子女之间因分房问题容易矛盾不断,因此不少父母实现偷偷订立遗嘱。

子女分房矛盾不断,父亲有意撤销”遗嘱“,为何撤销不了?

遗嘱在房产继承标准当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已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继承严格按照遗嘱畸形,子女之间无法对遗嘱起任何争议。因此,一位恰好拥有两个儿子的上海老人,为避免日后法定继承之时存在纠纷,特地事先订下了“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分给两个儿子,结果定下遗嘱之后,两个儿子反而矛盾不断,互相要求对方搬出该房屋,因而老人有意撤销“遗嘱”,结果发现,自己根本无法撤销。

原来老人一开始以为自己订立的是房产继承的“遗嘱”,然而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份遗嘱,而是三房共同订立的一份“分产协议”,遗嘱和分产协议究竟存在什么区别呢?为何会撤销不了?

子女分房矛盾不断,父亲有意撤销”遗嘱“,为何撤销不了?

遗嘱和分产协议首先是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它们实际上都是对于亲属的无偿财产赠与,但却存在以下4点本质上的区别:

1、 处理对象不同。遗嘱是对遗嘱订立人遗产的处理,遗嘱仅能对遗产起效,而遗嘱中的遗产,也只能是订立人个人私有财产。但分产协议不仅是可以处理个人财产,还有残余协议订立三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同财产。

2、 法律效力来源不同。遗嘱是遗嘱订立人单方面订立的协议,订立人对个人财产的处理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确立,在经过公证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须只会任何家庭成员,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但分产协议不同,分产协议需要赠与人与被赠与的共同支持。老人在分配房产订立的“遗嘱”,实际上是自己与两个儿子达成的多方合约。

3、 执行时间不同。遗嘱生效时间毫无疑问,是在遗嘱订立人过世之后,在老人过世之前,该房产依然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尽管子女拥有继承权,仍然不能对老人的房产擅自处置;但分产协议在生效之后,即可以立即执行,因此在签订分产协议之后,老人的两个儿子已经各自拥有了房子的产权。

4、 撤销权限不同。遗嘱是遗嘱订立方单方面发起的协议,订立人可以随意对遗嘱进行撤销,无需通知任何人,而分产协议想要撤销的话,需要经过所有协议签订人的同意,在本案例当中,老人并没有资格撤销分房协议,而需要老人与两个儿子三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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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非独生家庭都注意了,为避免分房纠纷订遗嘱,当心写成分产协议,反而带来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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