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日前,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辦法》,6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快來看下有那些乾貨值得關注。

●繳存基數

不低於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 不高於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不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第二個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從調入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調入當月全月應發工資總額。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稱“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個繳存年度內,原則上繳存基數與比例不變。

●繳存比例

生產經營虧損企業可申請降低或緩繳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繳存單位自行選擇,不低於5%,不高於12%。同一單位在同一繳存年度內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與單位繳存比例一致。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生產經營虧損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於5%)或者緩繳。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企業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者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後仍需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條件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也可以提取

◎繳存人需符合以下8種情形之一,即可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其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為新增內容。其餘情形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租房自住的;家庭發生突發事件的;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繳存餘額的。

【採寫】全媒體記者/黃劍琴

【作者】 黃劍琴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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