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日前,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快来看下有那些干货值得关注。

●缴存基数

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

●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或缓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企业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也可以提取

◎缴存人需符合以下8种情形之一,即可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为新增内容。其余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租房自住的;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采写】全媒体记者/黄剑琴

【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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