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總結!技術轉讓所得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所有問題!

久發財務導讀:

近日,小編接到納稅人諮詢這樣的問題:“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業,2018年10月向另一家居民企業M公司轉讓技術,取得技術轉讓所得600萬元。那麼,想了解一下,我公司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該如何繳納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呢?”

不知道各位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是否也遇到過類似問題,不要緊,接下來小編就結合相關規定,為您解答有關技術轉讓涉及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問題。

最全總結!技術轉讓所得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所有問題!

一、增值稅方面

問題一、技術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問題二、如何理解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

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問題三、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時如何辦理備案?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上述問題主要法規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規定。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問題一、技術轉讓所得能否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問題二、如何理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具體包括以下方面要求:

一、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特別提醒: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相關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注意事項:

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題三、如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相關規定: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淨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後的餘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例:2018年10月,居民企業A公司向居民企業B公司轉讓一項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技術所有權。A公司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900萬元,其中包括銷售儀器、設備等非技術性收入300萬元,所轉讓的無形資產淨值180萬元,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稅費50萬元,那麼,A公司技術轉讓所得為多少?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900-300)-180-50

=370萬元

注意事項: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題四、如何計算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相關規定: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佔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問題五、享受該項稅收優惠企業應主要留存哪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相關規定,企業應按照所述具體情形準備如下資料: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費用攤銷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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