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增值稅,這5個問題,會計出錯,說明基礎知識不紮實

1、職工的防暑降溫費該計入職工福利費還是工資總額?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2、採用託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企業所得稅上怎麼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3、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不能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用外購的實物作為支付給企業外部人員的勞動報酬,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種行為是銷售貨物行為,需要交納增值稅。

5、設備生產企業,在保修期內為客戶免費提供備件更換服務(備件分為自制備件和外購備件),是否應該視同銷售處理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關於視同銷售的規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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