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支付員工的交通補貼計入"工資薪金"還是"福利費"?

疑問

每月支付員工的交通補貼計入

我公司準備從下個月開始,每月支付每個員工200元的交通補貼,請問,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還是“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

答覆

建議你公司的交通補貼隨同每月的工資在固定時間一起發放,並且公司要制定發放制度留存備案,這種情況下可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中核算,並允許稅前扣除。

若是單獨發放職工的交通補貼,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作為限額來稅前扣除。

提醒

各種福利性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核算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列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3——滿足稅法關於工資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條件。

因此:

企業中很多補貼其實既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核算也可以作為福利費核算,財務人員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需求來作出選擇,並可以適當進行納稅籌劃。

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若是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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