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殺害滴滴司機大學生被診斷患抑鬱症,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你怎麼看?

孫雪涵


即便這個大學生被鑑定為抑鬱症屬於限制刑事行為能力類型,但也並不是說這個人不會被判處死刑,只不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這類人群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並不是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他有抑鬱症是法官在量刑時候的一個參考因素,但不是不然死刑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是看他的具體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決定的。


這個大學生在滴滴司機把他送到目的地後,無故拿刀連捅20多刀,致滴滴司機死亡,可以認定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理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雖然其有抑鬱症,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但並不能就認定其犯罪時沒有清醒的頭腦和理性的認識,後面其被親屬勸解投案自首,也能說明其在主觀上是可以認清對錯事實的,在作案時知曉其行為的性質,沒有完全喪失法律意義上的辨認能力。

而雖然有自首情節,但其故意殺人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自首情節並不能減輕其情節,故理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因此,大家不要覺得他有抑鬱症就能不死了,只是說法官會考慮這個情節,這大學生手段太惡劣了,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幾率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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