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上市公司的參股子公司利潤不會並表記入總公司利潤裡面,這部分利潤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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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根據會計準則中規定,合併參股子公司利潤需要依照所擁有企業表決權(這裡我們暫用股權替代)比例來進行決定。

由於參股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所持股權比例的不同,在合併利潤時所遵照的規定也會不同。通常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合併子公司利潤需滿足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權。或者根據協議擁有決定子公司財務以及政策的權限。這裡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可能,便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淨利潤的業務抵消,使得子公司利潤沒有被體現。

拋開我們上述問題,通常在不存在淨利潤抵消業務的情況下,子公司利潤應當體現在子公司財報利潤表中。若有合併利潤的情況,母公司在計算整體利潤之後,在少數股東權益中會有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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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上市公司的參股子公司根據會計準則,如果母公司對參股公司達不到控股或對參股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參股公司的報表不能合併計入母公司的報表,而是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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