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公安局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遏制電動車交通事故頻發的勢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即日起依法加強電動車行駛交通安全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嚴禁未取得機動車號牌的電動四輪車上道路行駛。

2、禁止人力三輪車、電動三輪車、三輪摩托車及5噸以下輕型貨車每日7時至23時在市區陽關中路、鳴山路、沙州南北路和文昌路通行。

3、嚴禁酒後駕駛電動車,禁止安全設施不全、未粘貼反光標識的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三輪車不得載人,70歲以上老人不得駕駛電動三輪車。

4、電動自行車必須註冊登記取得牌證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禁止電動車、自行車在人行道上騎行,橫過機動車道、在人行道內應當下車推行。

違反本通告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法一律給予罰款並處行政拘留處罰;醉酒駕駛電動四輪車、三輪車的以危險駕駛罪一律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的,依法一律給予罰款並處行政拘留處罰;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三輪車載人情節嚴重的,依法一律給予罰款並處行政拘留處罰。

在交通民警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對阻礙執勤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全市人民按照通告要求安全駕駛電動車,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請各鄉鎮、單位加強本轄區居民和單位職工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單位職工要模範遵守通告要求。

特此通告

敦煌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1日


敦煌市公安局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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