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效遏制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即日起依法加强电动车行驶交通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

2、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及5吨以下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23时在市区阳关中路、鸣山路、沙州南北路和文昌路通行。

3、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车,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未粘贴反光标识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70岁以上老人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

4、电动自行车必须注册登记取得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禁止电动车、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横过机动车道、在人行道内应当下车推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一律给予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处罚;醉酒驾驶电动四轮车、三轮车的以危险驾驶罪一律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依法一律给予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处罚;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一律给予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处罚。

在交通民警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对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人民按照通告要求安全驾驶电动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请各乡镇、单位加强本辖区居民和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单位职工要模范遵守通告要求。

特此通告

敦煌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1日


敦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敦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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