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宣判毒品案,兩個9年一個7年

扫黑除恶 | 玉屏宣判毒品案,两个9年一个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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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10時許,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張某俊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聶某玲犯運輸毒品罪一案在玉屏法院第一審判法庭進行公開宣判,並進行現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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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4日20時許,被告人聶某玲電話聯繫被告人張某俊幫其代購毒品海洛因10克,張某俊同意後,聶某玲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張某俊3800元購毒款及包車去岑鞏縣100元車費,張某俊在岑鞏縣張某處以3600元的價格購買毒品海洛因。張某俊從岑鞏坐戚遠政駕駛的出租車返回玉屏侗族自治縣茅坪新區農貿市場門口處時,被玉屏公安民警攔車檢查時,當場發現被告人張某俊從被告人張某處購買的海洛因可疑物兩包。隨後,玉屏公安局民警將前來取毒品的聶某玲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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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玉屏公安局民警在岑鞏縣思陽鎮大元北路處將被告人張某抓獲歸案,並對張某位於岑鞏縣思陽鎮大元北路疾控中心對面7樓的住處進行搜查,經搜查,從張某家中房間右邊壁櫃中查獲一個用塑料袋包裝的海洛因可疑物,經稱量淨重6.05克,在客廳沙發上查獲張某使用的黑色華為手機一部,從黑色皮包內查獲用紅色塑料袋包裝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個,以及郵政儲蓄卡、農行卡各一張,再次到臥室查獲注射器五支,銀色電子秤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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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販賣,數量達19.36克,被告人張某俊為他人代購毒品海洛因,數量達11.38克,並從中賺取差價牟利,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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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俊為被告人聶某玲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數量達11.38克,作為託購者,被告人聶某玲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聶某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俊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聶某玲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嚴厲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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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張 輝

編 輯:吳白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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