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是業主的小區,還是物業的小區?

這些781214


這個問題是由於當今物業管理的混亂和糾紛引起的。有的物業服務公司認為小區這一畝三分地,由我物業來管理,小區內的管理,一切由我物業公司說了算。因此,濫漲價,亂收費,拉閘斷電捆綁收費,任意處置業主公共事務,大肆侵吞業主共有收益資金,還有個別的物業公司砸窗砸玻璃,威脅業主,甚至惡意傷人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受制約和監督,拉攏和腐蝕社區個別工作人員,千方百計地阻撓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小區麻煩製造者,破壞了小區的安定團結,也抹裡了物業服務行業的形象,到了該下力氣治理的時候了。

小區是業主的小區,業主是物業管理的責任主體。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物業管理條例全程精解》一書指出,物業管理是業主自我管理。實踐中有一種誤解,認為物業管理是物業公司實施的物業管理,因此,業主要服從物業公司提出的要求,按照物業公司的按排行使自己的權利。事實上,有權利對業主共同事務進行管理,只能是業主,物業公司只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特定服務,而沒有權利進行所謂的管理。這種管理的對象是業主公共事務,因此這種業主對自己的公共事務的自我管理,與物業公司沒有必要的必然聯繫。在實踐中,業主可能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將一部分具體管理工作交由物業公司執行,這些具體工作可能涉及對業主事務的處分甚至約束。但物業公司在對業主進行管理時,一定要由業主的授權,而且物業公司只是在代表全體業主進行管理,而不是真正的由物業公司在實施的管理。

業主大會是小區的物業管理機構,物業是服務機構,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下,行使物業管理權。業主花錢購買物業公司的服務,不能放任物業公司只收錢,少服務,甚至不服務,業主委員會依法監督和協助物業公司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要求和督促物業公司服務到位,制止物業濫漲價、亂收費的非法行為,及時收回業主共有收益資金並公佈賬目,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秩序。物業公司應當提高服務質量,以優質服務,誠信服務取信業主,共同搞好小區的物業管理。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說明》要求只要業主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都必須成立首次業主大會。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一個小區內即便沒有物業公司,也必須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是會。

《物業管理條例》不強調必須由物業公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業主也可自管,也可外包不同的專業公司服務,採何種方式進行物管服務由業主大會決定,由業委會執行。因此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搞物業管理的首要工作。

有的網友呼籲取消物業公司,這是對物業不法行為的憤怒!又是一種無奈!其實物業公司是在工商登記的合法企業,是取消不了的。但個別物|業公司不改變目前的惡行,業主可以不用它,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自管。目前網上有報導小區自管成功案例,東成大廈標杆,還有無鐋春江花園,建築面積54,8萬平方,自管十年,小區打扮的像公園,物業費樓梯房每平方0.5元電梯房每平方1元,十年積餘1600萬元。江蘇鹽城大豐區有二十多個自管小區等。如果物業公司不樹立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的思想,一心想著榨錢,不執行物管法律制度,定會被涼在一邊,而沒有出路,還用取消嗎?


小區美好


小區是全體業主的,不是某人個人的。物業是通過合理程序,受聘管理和服務小區業主的公共區域部分的公共設施,包括安保、消防、衛生保潔、綠化、強弱電設備等等,客觀上的身份是管家,也就是你出錢我出力(包括技術)。但有許多業主不拿物業當回事,公然瞧不起物業人員,事事把自己看成是主人,甚至為一點小事刁難物業,比如停車隨意佔別人的,垃圾隨意亂扔,養寵物隨地拉屎拉尿,樓道隨意放鞋架雜物等等等等,看視小事一樁,實際允分體現業主的個人素質高低,甚至貶低了小區的品位,使小區的增值打了折扣。

如果人人都很自覺配合物業對小區內部進行管理和監督,自覺按時交納物管費,監督物業做好已約定的條款,行使業委會的權利協助物業共同管理,物業做服務,創造物業和業主共贏,何必談小區是物業的還是業主的呢?所以建議業主放下身段,物業公司也積極瞭解業主的訴求,又何必談你我之事,共贏創建和諧小區,為小區品位提升努力做好物業才是真正的事宜。我是物業管理員,小區的業主和業委會都支持我,別問為什麼?這就是管理者的素質。勿噴!


洞察人間


這個標題很有意思,我們都知道:小區是由開發商建造後賣給業主的,為了賣一個好價錢開發商把小區做的很漂亮,美其名曰:這個花園、那個佳園、或者什麼山莊等等。業主也看準了這個居住環境,大家紛紛掏錢把這個小區買了下來。使用權也好所有權也罷,這個小區歸屬當然是全體業主的,業主們出錢請物業公司來管理服務自己的家園也無可厚非,物業公司作為一個企業來小區服務當然也是利益最大化,時間一長小區的公共利益,公共資源全部給物業公司佔為己有,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從隱蔽到公開,令業主不能滿意。合同到期在選聘物業公司方面遭到物業方的阻攔,合同到期也不願撤離小區甚至強行服務,業主也很無奈。現在小區被物業公司佔領了,已經不是業主的小區。從法律方面來說物業公司侵佔小區完全是非法的,小區畢竟是業主的家園不是物業公司的獵物地。政府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驅除沒有合同的物業公司,保障業主的生存環境,而不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物業公司的非法侵佔視而不見。否則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必然會社會化甚至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政府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監督,保障業主的公共財產,給業主一個清靜的生活環境是非常有必要的。


向日葵131263291


按正理說,小區是業主的,而不是物業的,但是現在小區是顛倒黑白的時代,所以說物業是小區的主人,業主是小區的僕人,物業是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者,產生的矛盾日益突出,腐敗橫生,現在業主呼籲取替物業迴歸社區的聲音越來越高。但願小區能走上正軌,迴歸社區監管。


誠實守信順其自然


小區當然是業主的。物業公司永遠成不了小區的主人,過去不是,將來也不會是!但業主把自己當主人,也沒有正確定位自己在小區中的角色。

雙方的關係中,既然是主人,就會有絕對的話語權。你要解聘保姆,一句話的事兒,這才是主人。

所有的法規都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所以,業主大會才是小區的主人,個體業主只是主人之一,是小主人。定位不準確,容易讓自己心態失衡。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議,對物業公司和個體業主,均有約束力。

物業服務的矛盾衝突,主要源於小區的業主大會找不著,做不了決策。當然,個別業主把自己當成了業主大會的心態,也造成了自己與物業公司的衝突。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把業主大會的地位,規定成了自願申請而不是必須的客觀存在,《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把業主大會的成立,設定成了由5%業主發起,同時選舉業委會。

所以,如果沒有申請成立業委會,小區就找不到業主大會,更談不上解聘物業公司、決定小區的管理規約了。

有些業主把自己當成了業主大會,當成了小區的主人,把公共區域當成了自己的自留地。物業公司敢指責主人的胡作非為,簡直是大逆不道。最可氣的是,這主人,還解聘不了“保姆”!!

所以,國家應該明確業主大會的主體地位,把主人抬出來給小主人撐腰,提供業主共同決定的便捷的平臺,讓定期業主大會、臨時業主大會發揮作用,讓主人決定的解聘、選聘物業公司、小區的管理規約變得簡單,減少小主人對“保姆”的無奈吧!

各位小主,也別把自己太當回事兒,小區不是你想幹嘛就幹嘛。不過既然是小主人,就應該為小區做點貢獻,比如提意見建議,遵守小區規則,尤其是積極參與小區表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也會讓你成為受害者。

歡迎關注探討物業管理這點事兒,讓小區更和諧,讓社會更和諧。


姜姜聊物業


業主,必須團結,這是根本,就像當年打倒國民黨一樣,必須團結打到物業,趕走前期物業,自己選擇物業或自制。


克峰61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就變得很複雜,小區是全體業主購買的,歸屬權自然就是全體業主的,但是開發商請來的物業,就讓物業感覺這個小區是我的,業主只是用來居住的,不過要交費用。很多物業公司的入駐,事實上業主根本就不知道,也不想讓業主知道。於是問題就出現了!

在這裡只想表述一個思想:小區是業主的,物業是服務的,不是管理的。如果物業服務不好,業主有權更換物業,或者自治!


ID965253


像我何小區的物業來講公共設施壞了不修,綠化讓其成長不酒水乾死了就鋸掉,路燈爛了摸黑,晚上基本看不到保安,監控形同虛設,業主投訴物業說是開發商的事,與他們無關,地下停車收費那24小時有人,物業到業主家來就是要物業費,不聽業主的意見,這種物業公司耍它什麼用?


用戶9943331047656


物業是無人監管的企業,當然從政府嘴裡是有街道居委會監管但實際上是無法監管,造成了現在物業與業主對立的局面,現在的物業把利益放在首位服務放在次位,既然讓物業來管理小區就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實際就是這麼想的)與小區的個別業主發生衝突。


大臉貓014285


肯定是業主的小區!但是尚且難維權。因為開發商的這棵“搖錢樹”對當地政府來說還是相當有比重的,而業主的作用按目前來看還應該是犧牲品,或是“協發品、助振品”。所以小區業主還在弱勢中的弱勢無奈地爭扎著,這個過程還需要業主們不畏懼強權,繼續抗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