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福鼎首起走私废物案

4月25日,福建福鼎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福鼎首起走私废物案,四被告均因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四个月不等。

被告人罪名刑罚林某走私

废物罪有期徒刑十二年

处罚金1000000元

黄某走私

废物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处罚金100000元

陈某走私

废物罪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处罚金90000元

翁某走私

废物罪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处罚金80000元

并将四人违法所得及“兴龙”号货船拍卖款共计1337500上缴国库。

福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福鼎首起走私废物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老陈”(另案处理)在香港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衣物。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被告人林某联系被告人黄某在福鼎境内寻找秘密靠岸码头,并商定由被告人黄某负责码头装卸,每次装卸费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翁某,三人在明知涉案旧衣物系从香港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林某选定福鼎市店下镇弃用多年的创恒船厂码头作为靠岸卸货地点,三次为林某的行为提供帮助,卸载旧衣服达820.84吨,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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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林某采取上诉方式走私旧衣物。2015年12月3日晚,“兴龙”号货船自行到福鼎店下镇达创恒船厂码头,被告人黄某、陈某、翁某接通知后,在现场指挥将旧衣物装卸至由被告人林某事先联系的10辆货车。当晚21时许,福鼎市边防大队当场查获“兴龙”号货船,并从货船上起获旧衣物共3585袋。案发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3585袋旧衣物共计385.84吨,现已依法销毁;扣押的“兴龙”号货船于2017年6月27日被侦查机关依法公开拍卖,拍卖得款人民币16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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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7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用伪造船籍资料的“亿发”号货船并伙同翁某、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韩国走私旧衣物到中国境内。5月26日22时左右,“亿发”号货船在前往指定海域的途中,被漳州海关缉私分局等部门在海上查获。经漳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理货,该批旧衣物总重量共计354.15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旧衣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现已依法被销毁。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四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通过货船以海上绕关的方式非法运入大陆境内,走私废物共计1174.99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陈某、翁某在明知走私旧衣物入境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共三次为林某走私行为提供帮助,卸载旧衣物达820.84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并结合其他情形,遂依法对被告人林某、黄某、陈某、翁某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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