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20年!湖北孝感“蝦霸”的江湖末路

網羅社會閒散人員,開設地下賭場,強攬工程、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大肆聚斂錢財。近期,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對李磊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李磊等人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1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作案10起;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作案5起;實施違法行為4起。

獲刑20年!湖北孝感“蝦霸”的江湖末路

孝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程某、張某、楊某、殷某某、姚某某等17人被判3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了孝感市政法機關嚴打黑惡勢力的決心。

一件傷害案牽出涉黑團伙

李磊涉黑團伙進入警方視線,是被一起普通的尋釁滋事案件牽出的。

2015年1月8日,孝感城區一家培訓機構的兩名工作人員被人持械打傷。同年1月28日,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後,被姚某某、殷某某、祝某持木棍攔截在城站路孝感賓館門前,車輛被砸損、人被打傷。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介入調查,並對姚某某等人上網追逃。

經警方梳理,姚某某竟涉多起尋釁滋事案,在孝南區新華、三里棚等派出所都曾“掛過號”,這一細節引起警方的注意,警方展開串併案偵查。

經明察暗訪,一個涉黑犯罪團伙漸漸浮出水面:參與多起尋釁滋事案的姚某某,在這個團伙內部充當的只是幕前打手角色,幕後組織者另有其人。

2018年3月,孝南分局正式成立專案組,對立案的涉黑涉惡案件進行深度研判,調取案件嫌疑人的各類關係網人員,收集相關人員前科等各類信息,集中分析研判。由此對這個以李磊為首的黑惡勢力展開攻勢。

2018年3月20日至8月14日,專案組民警先後將組織團伙成員李磊、程某、張某、楊某等18人抓捕歸案。

打砸起家開賭場、當“蝦霸”

李磊生於1982年,人稱“磊哥”。早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出獄後,李磊不僅不收斂,反而以此為資本,博得了敢打敢殺、下手兇狠的惡名。

自2015年始,李磊陸續網羅一批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長期在社會上作惡,形成“十八羅漢”、“砍刀隊”的壞名聲。

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竄至孝感市高新區團林社區、五龍社區等地,威逼當事人、毆打社區幹部,強攬工程,違規取土,霸佔城市基礎建設項目。2017年9月,李磊團伙為取得孝感市高新區槐蔭辦事處五龍社區一建設土方工程,帶領程某、姚某某等人採取言語威脅、阻攔施工等手段,逼迫他人退出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毆打對其違規施工行為進行舉報和制止的五龍社區書記,威脅多名被佔地居民,該項工程李磊團伙從中獲利60餘萬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李磊指使張某、程某、姚某組織團伙成員,在孝感城區選擇多處窩點,招攬參賭人員進行賭博。雖經公安機關多次查處,但他們與執法人員“打游擊”、“躲貓貓”,因開設賭場地域範圍廣、時間跨度長、參賭人數多,對孝感城區地下賭場進行壟斷,從中牟利達50餘萬元。

孝感人喜食小龍蝦,小龍蝦餐飲市場從每年4、5月份起,紅火至當年12月底。尤其6至10月間,小龍蝦交易量大,李磊團伙盯上了這塊“肥肉”。

2016年4月至8月期間,李磊指使程某、殷某某、姚某某等人對孝感城區玉泉南路經營餐飲的蝦館逐戶登記,掌握蝦館的日均小龍蝦銷售量,強迫蝦館老闆接受他們提供的高於市場價格的小龍蝦貨源,同時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止其他供應商送貨,控制並壟斷玉泉南路小龍蝦原材料供應市場,從中獲取非法利益60餘萬元。

為控制、壟斷孝感城區玉泉南路、董永美食廣場等地餐飲原材料小龍蝦的供應權,驅離原供應者張某,2016年4月,李磊主動向張某“約架”,並指使20餘名手下,駕駛多輛汽車趕到約定地點,追逐、故意衝撞張某等人所駕駛的車輛,持砍刀、棍棒打砸車輛。

“金字塔式”嚴密組織結構

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確保壟斷地位,李磊團伙長期有組織地實施了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該犯罪團伙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層次分明。李磊處於核心地位,系組織者、領導者,在該組織中擁有絕對權威,被並對骨幹成員發號施令,成員一致認可李磊的地位,並尊稱其為“老闆”、“磊哥”。

程某、張某、楊某、殷某某、姚某某五人為組織第一層骨幹成員,系積極參與者;孟某、魏某、羅某其餘十幾人分屬第一層骨幹成員管理,根據上級指令具體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該團伙成員全都聽從李磊領導指揮,為維護組織利益,可以相互調動同級別及其手下人員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在內部的日常交往和具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中,該團伙逐漸形成了組織認可的不成文的組織管理規定和組織行為潛規則。

李磊以發工資、許諾高額獎勵等方式拉攏組織成員,提供自家經營的酒店作為該組織據點,購買車輛供組織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使用。對為組織利益犯罪受傷的成員支付醫療費用,提供出逃資金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