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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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没有交够年限,企业应为其继续缴纳。这个问题实际上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动解除的,那么一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所得的企业单位确实是没有义务为其继续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了。

这个是从法律层面来解释的,但是有些企业单位,对于这样的员工,比如说他还是愿意继续交纳这个社保待遇,当然企业单方面有这样的意愿的话,也是完全可以的,那么这名员工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直到自己的累积养老保险交纳完成15周年以上,那么再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也是完全可以的一种办法,但是这个要取决于单位的一个意愿,如果单位不愿意交那你个人的养老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你就需要将你的个人社保转移出来,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自主缴纳了。

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自主交纳这个时候你基本上都需要延迟退休,因为这个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补交完成,所以说你缺几年的费用,那么就要交几年的一个年限,这样的话,再延迟几年以后,那么你才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社保小达人


我的理解是,只要还在企业上班,企业就应该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继续缴费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为未够年限,这种情况实际还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15年,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这说明即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只要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继续缴费。当然这种缴费怎么缴?在明确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况下,只能是逐年缴费,在单位继续上班的,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道义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人来操作的,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与法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终止,也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情与法都得到了兼顾,作为企业的员工虽然和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还存在。“劳动和劳务”这中间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用人单位,也是一个巨大考验。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限,这是员工存在的实际问题,社保法规定也是允许继续缴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灵活来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虑社保法的精神,综合起来考虑。这时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已经不是法律的责任,而是履行道义上的义务,这同样是非常上重要的。


帮兄爱唱歌


楼主您好,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没有交够所需要的累计缴费年限15年的一个要求,那么企业应当为其继续缴纳吗?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在法律层面上自动解除的,所以说企业可以不承担员工的这个社保的交费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作为企业主体来讲,如果愿意继续留用这名员工并且愿意为他承担相应的社保交费,那么是可以这样进行的,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对于员工来讲,自己如果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退休条件,那么自己的个人社保是不受法律条件所约束的,所以说企业单位可以选择给你缴纳,也可以选择不跟你讲。

如果一旦企业单位,选择不再给你继续交纳社保待遇的话,那么你只能够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自主交纳了,直到自己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就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了。所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实际上这个劳动合同关系就自动解除了,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单位就没有义务来给你承担社保的缴费。


懂社保


不能,到了60岁,社保局将不再承认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接受单位为他缴的社保(注意,是“缴”不是“交”),只能由本人自己缴,但是单位可以继续聘用该职工(劳务关系)。该职工继续缴费五年后如果达不到十五年,可以一次性补够十五年费用,次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子丑寅卯18


不可能。即然自已在单位工作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不可能再为个人负担交付养老金的。


竹林里的凤尾鸟


严格来讲是养老保险费,其是否缴纳够15年是能否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而不是用人单位是否再为其缴纳的条件,因此,是否再缴纳与是否缴纳够15年没有必然联系。


truewujihua


如果企业与其解除合同,可以不为其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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