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裁“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一、由法院向失信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喚“失信被執行者”申報財產,瞞報虛報不配合者將受到罰款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第二十九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二、“失信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等將被人民法院依據凍結。

根據《執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三、“失信被執行人”的房產等不動產將會被查封拍賣。

根據《執行規定》第41條: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46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第47條: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四、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的動產如車輛等。

對被執行人的車輛查控功能已上線運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方式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採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車輛的轉讓、過戶及抵押。公安機關也將根據人民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執勤站點對有關車輛進行查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轉讓知識產權,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根據《執行規定》第50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第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第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六、發出搜查令,調查“失信被執行人”者的隱匿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七、強制失信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

八、對失信被執行人拘傳調查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法可能採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九、依法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

根據《執行規定》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十、限制高消費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十一、限制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對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等信息的網絡查詢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

十二、向媒體公佈失信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對於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最高院還發布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查詢系統”(網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十三、聯合芝麻信用對“失信被執行人”的網絡賬戶予以封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266號)及《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範》(法[2015]321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採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金融網絡等方式與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採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最高人民法院將與21家全國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了“總對總”的網絡查控機制,並陸續為全國30多個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開通了該系統。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進一步,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

十四、“失信被執行人”面臨司法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五、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者,將會被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條修改,原條文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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