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個人行蹤信息、網絡虛擬身份都應納入“隱私權”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了專章規定。21日分組審議草案時,一些委員建議,個人行蹤信息、網絡虛擬身份等都應該納入“隱私權”。

“建議人格權編草案擴大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的範疇”,委員呂建說,“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除了傳統的帶有個人識別特徵的信息外,還應該包括個人行蹤信息、個人網絡瀏覽信息等這類信息。否則,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為商業資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個人的生活偏好和隱私等”。

委員劉海星說,草案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未提及網絡虛擬身份,“未充分體現網絡空間個人信息特點,建議有針對性地補充”。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也提出,“建議增加民事主體網絡虛擬身份的相關規定。理由是,在互聯網時代,網絡世界構成了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實世界發生的各類情況也會出現在網絡世界中,僅對網名提供保護還不夠充分,與該網名匹配的身份信息、名譽權和榮譽權等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還需要明確”。

委員鄭功成表示,“目前來講網絡應該是侵害隱私權的重災區,網絡暴力、網絡暴民甚至已經導致了一些人命案,有人因網絡暴力而自殺了,但是沒有有效的處理,所以要強化懲治規制,同時還要以案釋法,通過法院判案把法律的正義信號發出去,一個案例就能使法律的立法原則、精神得到貫徹,希望第6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能夠有所體現”。

委員吳恆則提出一個問題,對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是不是要加以限制?“在實施醫療診斷、醫學檢查、針對重大傳染病防控等涉及醫患關係、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項時,與無限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是有衝突的。強調自然人的權益,應當有一個極限的約定,不贊成無限的權利規定”。

吳恆說,草案規定,收集、使用或者公開個人信息要徵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在現實中,如何面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如果自然人處於沒有知覺、沒有行為能力、而又急需搶救的狀態,醫生要採取各種手段獲取患者身體信息的時候,是不是就有違規的嫌疑?如果發現自然人患有艾滋病卻不告訴他,特別是不告訴他的配偶,一旦配偶受了感染,這種責任該由誰承擔,有沒有一個被追責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對自然人的隱私的權利應用應有一定的規約,而不是無限的”。

吳恆建議,在第6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增加規定:“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不得對他人及社會造成危害”,“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政府有關方面可以不受自然人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約束”。

聲音:

委員王硯蒙:人格權編中有很多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規定,這段時間我也遇到了讓我深受其擾的問題。前一段時間,我買了一套房,現在平均每天接到至少5、6個裝修電話,他能準確地說出我買的是哪個小區、幾號樓、幾號房,嚴重侵擾了我個人的生活安寧。有時候我告訴他,我不要裝修,你不要再打電話了,他還問我,你不裝修買房幹什麼?對我個人生活造成了很多侵擾。草案當中有很多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比如第812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其中就有不得以短信、電話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這個規定非常好。但是實際生活當中,它真能發揮作用嗎?這樣的規定是不是顯得有些空泛,而且實際上根本無法通過這樣命令性的規定來阻止侵權的發生。當我個人信息被侵擾之後,這樣的規定怎樣才能發揮作用?如果我以人格權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規定真的能夠幫助到我嗎?我還是有些困惑。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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