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男子買房遇“霸王”補充協議 開放商:都這樣,你可以去起訴

河南商報記者 張晶晶 實習生 張逸菲 文/圖

“補充協議,都是開發商的免責條款。當初認購時可沒說有這麼多‘不平等’條約,這是先哄上車再談條件?”

去年6月,鄭州市民小王認購了金鑼灣幸福園一期的一處房產,簽下了《商品房認購書》,交出5萬塊定金,以及五六十萬元首付款。

鄭州男子買房遇“霸王”補充協議 開放商:都這樣,你可以去起訴

【商品房認購書】

4月初,由於未簽訂補充協議,他被開發商認為“違約”,扣除違約金5萬元,房屋也將轉賣他人。

房子買好了,突然冒出來個“補充協議”

“買受人不得以屬於房屋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包括但不限於管線安裝、色差、局部牆面滲水、牆皮脫落、因建材收縮變化等正常自然原因引起的細微裂縫、室內地面局部平空鼓、開裂、起砂等)為由拒絕接收房屋,若以此為由拒絕接收房屋的則視為房屋已按時交付,買受人不得以此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維修期間不視為逾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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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

這樣的購房補充協議,你會籤嗎?

去年6月,經過千挑萬選,小王要買的房子終於敲定——源升金鑼灣幸福園,雖然身背100多萬元貸款,他也覺得了卻了一樁心事。

直到半年後,他收到了來自開發商鄭州豐益置業有限公司的一封《催告函》,開發商要求他限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訂一份長達13頁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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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退房通知書】

拒籤補充協議,房子飛了,還得倒賠5萬定金

對於這份《補充協議》,小王十分不滿:“從房屋施工質量、延期交房的判定、甚至到未來的產權登記,開發商把自個兒的責任擇得乾乾淨淨,這就是霸王條款。”

“房屋質量有問題,買受人也無權拒絕交房,這是不公平條款。”小王表示,開發商要求買受人必須簽訂補充協議,不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約,由此造成的違約責任由買房承擔,扣除定金,並且該房屋另行銷售。

小王選擇了拒籤,並向相關信訪部門反映了該情況。

當時(2018年12月29日),鄭州市房管局書面回應稱,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約定的內容,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對合同條款有異議且協商不成,可以要求退房退費,但無權強制要求對方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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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初,開發商再次發來通知,由於小王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經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簽訂合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該房屋將另行銷售,且5萬元定金不予退還。

開發商:任何開發商都會有避責條款,世茂在全國的項目都這樣

4月18日,河南商報記者跟隨小王一同來到了該項目開發商鄭州豐益置業有限公司售樓部。

自稱營銷部主管的一位張姓負責人表示,該項目已售出700多套房源。大約4月12日,由於未簽訂合同構成違約,王先生已從該公司業主名單內被排除了。

“要麼就把《補充協議》簽了,要麼就退。拖了這麼久了,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王先生現在已經不是我們的業主了。如今已經通知過,王先生可以過來辦理退款。”

據瞭解,該項目又名“世茂雲尚城”,是世茂地產在鄭州投資的首個項目。

張先生表示,任何一個開發商都會有相對的避責條款,“世茂在全國這麼多項目,都要籤,內容都是一樣的。”

“如果我們不合法,房管局早就勒令我們整改了。我要告訴你,所有的開發商都會有這個東西(補充協議),不是隻有我們世茂有。”張先生說,“如果你覺得我們的補充協議有問題,你該起訴就起訴,我們支持你們拿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是蠻不講理。”

房管局:交房出現質量問題,免責條款無效

河南商報記者瞭解到,今年年初,鄭州市房管局發佈消費預警,重申禁令:發現補充協議、霸王條款立即舉報。

規定稱:如發現房地產開發項目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可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反映。

4月22日,河南商報記者將該情況反映至鄭州市房管局。

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表示,鄭州市內,交房有統一的標準,交房出現質量問題,補充協議中的免責條款都是無效的,“五大主體必須驗收合格,如果不合格,可以向房管局舉報他強制交房。”

對方表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商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方能交房。

“每個房子裡大大小小的問題可能會存在,一般來說業主收房後可以通過物業找施工方,施工方與開發商之間有約定的質保期,房屋驗收後的一些小問題是免不了的,可以要求施工方進行維修。”

針對該補充協議,對方表示,受理該投訴意見,接下來將由業務處室去調查處理。(編輯 華麗娟 戴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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