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草案)》 完善徵地補償, 落實三權分置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完善征地补偿, 落实三权分置

圖為會議現場 高雅 攝

4月20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京召開,繼續審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

2018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審議後,將各分編草案分拆為幾個單元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進行二審。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將物權編草案進一步分為五個分編,即: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草案應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制度予以完善。據此,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作出修改:

完善徵地補償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

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根據黨中央有關精神和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作了完善,明確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刪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權”中關於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與正在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銜接,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分別在有關條款中明確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另外,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在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中增加一條規定: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作者:農民日報、中國農業新聞網記者 李秀萍 高雅

實習生:馬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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