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負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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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提問的條件來看,由於不清楚因公受傷的程度以及是否處在醫療期內,因此,不便輕易對此問題下結論。但無論何種傷殘等級,如處於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可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如需停工接受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工作單位按月支付,但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特別嚴重的情況下,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可延長最多十二個月。如果是工傷事故處理完成後,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企業依法可解除勞動合同。

因公負傷經勞動部門鑑定傷殘級別後按《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傷殘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且享受以下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平安和健康是人生最大的幸福,因此,工作中要特別注意安全,做好勞動保護措施,企業應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員工安全意識,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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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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