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後不主動報警,還喝酒“壯膽”!法院這樣判

“酒駕後未被發現時再次飲酒,無罪。”曾是網上廣為流傳的一個“酒駕不坐牢”段子,但這樣的段子真的有用嗎?很傻很天真。

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邛崍市人民法院獲悉了這樣一起案件,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手持假身份證的司機胡江先(化名)非但沒有主動報警,而是選擇在警察到來之前一口飲下二兩酒,稱自己被多人圍困,要喝酒壯膽,並非酒後駕車,企圖矇混過關。

最終,胡江先因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和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被法院決定合併執行拘役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肇事後喝酒 稱為壯膽而非酒駕

2017年1月9日下午,邛崍男子胡江先駕駛著一輛“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車沿邛崍市臨邛鎮君平大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當日17時45分許,在胡江先駕車行駛至君平大道吉緣農莊外時,遇到了章尚(化名)駕駛的“齊魯豪爵”牌電動三輪車。

肇事后不主动报警,还喝酒“壮胆”!法院这样判

↑事故中被撞壞的客車

兩車沿相對方向逆向行駛至同一地點時相撞,一時人仰車翻,章尚和其車上的兩名乘客羅蓉(化名)、於海(化名)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

事發後,章尚之子章平趕到現場,向公安機關報案,邛崍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趕到現場並對現場進行勘驗。

而在警察來到現場之前,胡江先作出了一個讓人意想不到的舉動--前往路邊小賣部購買了一瓶歪嘴郎酒後當場飲用。

胡江先表示,自己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前其實是沒有飲酒的,僅在事故發生後,因與對方發生糾紛爭吵,所以才飲酒壯膽。後經四川華大司法鑑定所對胡江先血液樣品進行檢驗,其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15.6mg/100ml。

經調查,胡江先持有的是B2型機動車駕駛證,但在事發後向警察出示虛假的A2型機動車駕駛證,章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也未經登記。

2018年5月28日,胡江先經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6日經邛崍市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案件焦點:如何認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邛崍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胡江先實際是在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應付公安機關檢查,其還使用虛假的駕駛證,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應當數罪併罰。

肇事后不主动报警,还喝酒“壮胆”!法院这样判

↑事故現場側翻的電動三輪車

隨後,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胡江先犯危險駕駛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向邛崍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到底是事後飲酒壯膽,還是事前飲酒企圖矇混過關?胡江先是否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邛崍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其中,保護現場的範圍不單包括不移動發生事故的車輛及相關物品,還應包括不使用酒精或藥物改變車輛駕駛人當時的身體狀態。

若為了壯膽,第一選擇應是報警;面對圍觀責備,仍能夠走到路邊小賣部購買歪嘴郎酒,可見衝突並不激烈,也並未限制到其人身自由;在其個人供述中,也並無現場發生或將要發生劇烈肢體衝突的描述。

法院認為,作為一個未飲酒、精神正常的駕駛人員,絕不會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明知交警即將到來的情況下飲酒,而胡江先辯稱為了壯膽而飲酒,更是與其專職開車多年的駕駛員身份、現場情況以及常理不合。

法院判決:在檢驗前又飲酒,如達到標準應認定為醉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邛崍法院認為,胡江先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明知他人報警而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血液乙醇濃度為115.6mg/100ml,已達到了醉駕標準。

結合該案當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以及胡江先不符合常理的辯稱理由,法院認為,胡江先在交通事故現場飲酒係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掩飾其在交通事故發生前飲酒的事實,故認定被告人胡江先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邛崍法院認定,胡江先為應付公安機關檢查,使用偽造的駕駛證駕駛中型普通客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又為逃避處罰向公安機關出示偽造駕駛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胡江先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拘役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紅星新聞記者 陳柳行 圖據邛崍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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